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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湖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2 17:19 来源: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运盐卫字〔2024〕31号
各乡(镇、办)计生办、盐湖区妇幼院、各托育机构:
现将《盐湖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盐湖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盐湖区财政局
盐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湖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根据山西省卫健委、财政厅、发改委联合印发的《2024年山西省普惠托育补贴全覆盖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运城市卫健委、财政局联合印发的《运城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扶持实施办法(试行)》(运卫人口发〔2023〕3号)和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运盐政办发〔2020〕39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机构是指已备案正常运营满6个月,并经盐湖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普惠托育机构。
二、基本条件
(一)合理定价
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的50%。盐湖区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保育费收费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的55%。半日托(不小于4小时),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收费标准的60%。
(二)规范收费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保育费与膳食费等费用分开,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应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保障质量
普惠托育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安全、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完善各项制度和应急反应机制,对婴幼儿在托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做到规范管理。
三、认定程序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采取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和服务承诺,由乡(镇、办)计生办初审,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核实认定的方式进行。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可同时提交申请进行认定。
(一)托育服务机构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向所辖区乡(镇、办)计生办提交《盐湖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报表》(附件1)。
(二)乡(镇、办)计生办初审。乡(镇、办)计生办在收到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后15日内,按照《盐湖区普惠托育机构评估细则》(附件3),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查看等方式,提出初审评定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推荐申报;对不符合推荐条件的,要向申报机构说明原因。
(三)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认定。区卫健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照标准于15日内进行审定,组织乡镇办计生办、区妇幼保健院、区综合托育服务中心按照评估细则(附件3)进行实地查看并考评。对验收合格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签署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卫健部门与拟认定的托育机构签订《盐湖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附件2)和《盐湖区普惠托育机构服务承诺书》(附件4)一式三份,分别由区卫健部门、托育服务机构及乡(镇、办)计生办留存。
四、资金保障
(一)补助标准
对于审核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按2024年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最多不超过10个月)给予补贴,独立托育机构按每婴幼儿每月500元标准,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按每婴幼儿每月300元标准发放补助。实际入托人数和月数,以托育机构收费凭证、财务审计报告等为主要认定依据。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实际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在托月数。
(二)资金预算及下达
普惠托育补贴资金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分级负担。省、市级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按分担比例拨付给盐湖区,我区按对应的补贴标准拨付给普惠托育机构。2024年按2023年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预拨资金,2025年进行清算。
(三)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转和提高办托质量,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普惠托育机构依据《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普惠托育机构医育结合工作的通知〉》按每个托位每年50元的标准从补贴资金中单列,用于在托婴幼儿的健康检查、举办育儿课堂、建立健康档案等,交付给承担医育结合工作的盐湖区妇幼保健机构。
五、管理办法
(一)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到2025年底,区级普惠托位数量不低于应设置总托位数的80%。
(二)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的,如服务未满一年,取消该机构收托补助资格;如服务已满一年,取消该机构当年度普惠收托运营补助资格。
(三)申报普惠托育补助的机构应依法依规经营,如有以下行为的应取消普惠托育机构资质,不得申请扶持资金,已拨补助资金由所在区级卫健部门负责追回。未妥善处置经营活动中各类纠纷的;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在期限内改正违规行为的;不接受政府等有关部门指导,不按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列入失信名单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补助资金未独立核算的(资金未用于普惠托位建设所需的设施设备、玩教具、课程资源等购置支出、人才培养培训及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相关运营支出);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六、组织实施
(一)规范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依法接受政府财务审计,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责任。
(二)加强领导。各乡(镇、办)计生办要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初审上报工作,并结合考评情况,签署推荐意见,真正把普惠托育落到实处,惠及广大婴幼家庭。
(三)加强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对未按承诺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不符合普惠托育服务标准的机构,要及时清理退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视情终止、追回其享受的普惠托育服务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