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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流程调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2 16:56 来源: 区人社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3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调整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
(二)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三)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
(五)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六)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七)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三、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就业援助政策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三分之二。
2、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本人一定数额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三分之二。
3、公益性岗位
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5、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6、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5 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职或离岗创业且所创办市场主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 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