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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湖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制度》的通知
运盐政办发〔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03-20 11:39 来源: 区住建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盐湖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盐湖区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湖区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
报备登记制度
为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盐湖区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制度。
一、报备登记主体
盐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项目及其项目负责人。
二、报备登记内容和时限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备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表(附件1);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
5.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备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表(附件2);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业主大会决议);
4.管理规约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
7.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以上资料需核对原件(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报备登记时限及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
3.物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管理一个物业项目,对于相邻的两个物业项目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万平米的,可由一个物业项目负责人管理。
三、报备登记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进行初审,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企业提交资料3日内予以核实,核实无误并经主要领导同意盖章,交由物业企业向盐湖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对资料进行审核。
(三)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收到企业申报报备登记资料后,要组织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对符合报备登记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登记,并出具报备登记证明(详见附件3)。
(四)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在完成报备登记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报备登记证明材料交至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接受属地监管。
四、工作要求
对逾期不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或者根备登记资料弄虚作假的,由盐湖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表
2.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表
3.报备登记证明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盐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保障物业管理活动有序开展,有效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物业建设,扎实开展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工作,努力打造地级城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新样板,开创新时代城市基层治理的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建立盐湖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运城市盐湖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调解决政策落实及实际工作中的难点、盲点等问题;研究拟定盐湖区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分析研究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及重大矛盾纠纷;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二、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设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物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市公安局盐湖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区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或提议,召集区级联席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积极配合。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物管中心主任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负责同志担任,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原所在成员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办公室主要职责: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及各成员单位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及各成员单位的物业管理相关职能履行情况;定期通报物业管理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提出需要各单位联合解决的难点、盲点、纠纷等问题。
三、工作规则
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联席会议议题由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报办公室确定。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办公室报区委、区政府决定。
四、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运城市盐湖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职能分工,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区物业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做好全区物业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2.指导和监督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划转和拨付工作;
3.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4.做好中心城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5.督促指导物业行业协会出台完善行业自律公约、从业行为规范等,开展业务培训;
6.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
7.负责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物业管理服务咨询,协调物业管理各方关系;
8.承担物业服务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运行工作;
9.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商品房住宅小区性能认定和评选达标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直有关部门职责
1.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党建工作,打造“红色物业”党建品牌;
2.区发改局:负责授权内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的制定调整;
3.区工科局:负责通讯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协调解决涉及通讯方面的投诉和纠纷;
4.区能源局:负责供电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协调解决涉及供电方面的投诉和纠纷;
5.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监控安防、宠物饲养、房屋租赁等开展监督检查;
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授权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加装电梯、增建车位、车库的监管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和结构等的查处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划分,负责对小区内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小区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违规使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的行为,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培训及消防演练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小区易燃物品、占用消防通道、遮挡和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物业服务价格和收费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0.区卫生健康体育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的指导和监督,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1.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立项审批和授权内物业服务用房、建筑外立面改变、开挖建筑底层地面、规划用途变更等规划审批;
12.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区分局:负责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及烟气污染物、燃煤设施、噪音污染、废弃物等的监督检查。
13.区民政局: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对业委会(物管会)的组建和换届;提高住宅小区的自治能力;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强化社区联动联防,构建共治共享格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进“物业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出行、助医、助洁、助购、助急等便捷养老服务;
14.区司法局: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15.区审计局: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业委会(物管会)换届审计制度。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
1.组织公安、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运行的协调机制、畅通诉求渠道、矛盾纠纷预警和调解机制,积极调解处理物业服务投诉。
2.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物业管理中的苗头性、倾向性、综合性问题。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在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
3.指导社区培育激发社区居民的公共意识、责任意识,鼓励引导社区居民强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参加社区公共事务,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业主管理规约》。
4.指导辖区内住宅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完成监督业委会(物管会)的选举(组建)、换届、备案等工作。
5.指导社区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矛盾纠纷调解、参与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价;落实辖区“三无小区”(无物管、无主管部门、无人防物防的院落、楼栋)清零等工作。
6.对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做好资料初审和现场查验。
(四)社区(村)职责
1.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建立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区域治理架构。
2.组织、参与、协助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区域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物管会)。
3.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委会进行询问,引导规范运作。
4.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义务。
5.向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反馈问题和情况。
6.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反馈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物业管理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五、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 联席会议一般以会议方式议定事项。会议形式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审议全局性工作,专题会议主要审议专项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召集,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二) 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分管物业工作的副区长主持,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参加。议事范围: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的具体措施;研究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 专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议事范围:研究解决制约物业管理工作的专项问题。
(四) 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应按要求参会。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授权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代为参会,并积极发表意见;应参会但未参会的,视同对会议议定事项无异议。
六、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单位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定实施本单位涉及物业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单位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建立信息沟通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单位间沟通渠道。牵头单位应及时通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指示,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涉及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司法衔接,建立物业管理单位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暴力等行为。司法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物业管理的案件。
(四)建立工作会商研究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单位工作需要和提议,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会商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具体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政策建议,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七、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发挥勇于创新、滴水穿石、 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不断提升盐湖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深入研究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定期交换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本文件由区住建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