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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农业农村局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2-24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运盐政办发〔2022〕6号

发布日期:2022-02-24 14:48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行为,保证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程可追溯,根据运城市农业农村局、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运农发〔2021〕2号)文件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逐步构建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多元治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效能。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实施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全区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食用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全区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配送中心、酒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等。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三、实施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条件

  1.实施合格证产地准出的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禽蛋和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2.实施合格证产地准出的猪、牛、羊、禽类等畜禽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同时依法向购买方出具以下证明文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销售或出场的生猪产品必须附具当批次“两证两章一报告”(“两证”是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章”是指加盖在猪肉胴体上的定点屠宰印章和检疫验讫印章;“一报告”是指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2)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必须附具当批次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检疫验讫印章。(3)分割、包装的畜禽产品还应有加施的检疫标志。(4)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若查验或检验后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出栏、出厂、出塘) 上市。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市场准入条件

  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禽蛋、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后方可购进。对不能提供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没有加盖检疫标志的,禁止购进。

  1.经营者购进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购进“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还应当查验相关认证证书。

  2.经营者购进畜禽产品时,应当查验留存本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3.经营者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

  5.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加工收购者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退市、销毁、无害化处理等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合格证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

  采用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见附件),尺寸大小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和承诺声明等。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在满足合格证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丰富合格证内容、创新合格证样式,展示产业特色和地域特点。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二)承诺内容

  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上市农产品符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

  实行纸质出证与电子出证相结合,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山西)注册后,自行通过平台出具“合格证+追溯码”。生产者开具纸质合格证的应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四)开具单元

  销售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或放置于包装盒内。散装食用农产品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即同一主体同一批次的,实行一车一证;同一主体多批次的,以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批一证;不同主体的,按各主体各批次,一个主体一批一证,各负其责,各出其证。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具单元进一步细化。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是实现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办、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衔接,细化工作举措,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管理,明确责任。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要在区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的实施和监管,建立产地准出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将开具合格证作为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和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督促市场开办者以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将查验合格证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责任主体,要坚持“谁出具、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出具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时查验并留存合格证,留存的佐证文件可采取复印、扫描或摄像等方式,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合格证件的,市场开办者应拒绝其进入市场。对没有履行食用农产品准入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可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管。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认识。区农业农村局要将合格证开具情况纳入日常监管指导内容,督促指导生产主体采用统一格式自行开具合格证,对不履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法定义务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履行进场查验、快速检测等义务,加大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督查力度,实现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对不履行食用农产品准入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处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docx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链接:【图解】《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