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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2-11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工程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12-11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12-11 00:00    来源: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盐政办发〔2019〕29号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民营企业信用等级

评定认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   

 

 

运城市盐湖区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认证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晋政发〔2014〕40号)精神,依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17〕2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框架、原则

(一)指导思想。

推进全区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工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继续贯彻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和要求,以落实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为总要求和“走进新时代,建设大运城”为总抓手,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企业诚信环境。

(二)基本框架

    1.完善民营企业信用管理机制。通过政府搭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规范制度,促进民营企业信用信息规范化、数字化、公开化,让信用良好的企业拥有市场竞争的“身份证”和争取金融支持的“通行证”。

    2.形成民营企业信用信息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按照“政府推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和“统一设计、联合建设、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规划,综合运用行政职能和市场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形成“体系完善、运转规范、分工明确、监管有力、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

3.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通过加强信用监管,突出整治危害公共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问题,建立和完善企业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树立企业“立信”意识,培养企业信用文化,积累企业信用财富,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发展。按照全区统一部署,不断加强组织与制度建设,实行专人负责制。有计划、分步骤、科学地组织实施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2.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明确各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在等级评定建设中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激励、法律约束、宣传教育等作用,培养和优化市场信用环境,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3.坚持信息共享,信用公开。加快区级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工作,逐步将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开。

二、工作目标

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到2019年底完成10家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到2020年,建立起我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机制。

    1.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保障机制。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和《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年)》,严格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631 号)等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安全管理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法律,制定出台我区的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企业信用产品的认定和使用规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2.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配合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节约、产品质量、食药安全、劳动用工、知识产权、金融税务、价格统计以及商贸流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重点监管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适时出台我区《社会信用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企业信用体系监管机制包括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企业信用激励和惩戒工作制度措施。

1.建立和推行守信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守信企业实行扶持措施。一是设立政府增信基金。以有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信用不足、抵押担保物缺失、融资担保难的问题,由区财政出资设立企业信贷政府增信资金与贷款企业所交纳的保证金共同组成增信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按增信池总体规模的合理倍数提供融资支持。二是增加还贷周转金业务。增加我区企业周转金额度,制定周转金还贷优惠政策,扩大企业流动资金到期还贷、续贷、垫付服务业务。解决守信企业资金链断裂,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帮助企业无间隙获得融资,降低短期融资成本,维护企业良好信用记录。三是探索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立担保机构为商务信用有限的中小企业增强融资信用度,支持和发展担保公司充分运用担保机制,为中小企业增强融资、交易信用服务。四是在评级方面优先考虑守信企业。五是减少或免予年度检查,减少其产品的周期性检验测验等。六是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提示功能,督促其自查自纠轻微失信问题,对及时纠正可免于或减轻处罚。

2.加大对失信、缺信企业惩戒力度。

    (1)对失信、缺信企业采取非行政处罚惩戒。重点是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实施取消其评级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依法限制企业投资、贷款、融资以及限制参与有关经济活动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失信、缺信企业划为不同类型,实行差别监管。

2)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务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3)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制裁力度。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信用系统有关记录,对失信企业采取惩戒制裁措施。依法没收其因失信违法所获得的非法收入,视其违法情节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失信企业负责人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并利用企业信息系统中的警示功能,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

 (4)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众利益。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和制裁的同时,对因失信造成公众利益受损的,要责令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受损者予以经济赔偿。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1.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654 号)。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省、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2.支持探索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各部门网站要与“信用运城”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运城”网站公开。

3.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征集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信用信息。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支持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

(四)加快培育和规范企业信用市场。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大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力度,在开发应用企业信用产品、支持发展上做好相关工作。

1.积极开发和应用信用产品。各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信用产品使用方案,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资质认定、周期性检验检测、评级等工作中,积极利用和查询企业信用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引导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和租赁业务时,通过“信用运城”门户网站查询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各有关单位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各类招投标、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经营活动中要鼓励企业主动提供其信用报告。

2.支持发展现代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业。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发展以企业信用征信、企业信用评估、企业信用担保、企业信用咨询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培育和发展具有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的征信公司、咨询公司等地方性企业信用中介服务组织,并引入经营规范、公允度高的市外信用中介机构,引导其高起点、市场化、规范化地自主经营运作。采取适当措施刺激市场信用信息需求,引导企业信用产品商品化。完善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运行、退出的监管机制,促进信用中介机构建章立制和规范运作,引导推动我区现代化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

    (五)抓好企业信用自律管理。

1.组织教育培训,普及信用知识。重点抓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信用管理骨干人员的培训,着力增强全员信用意识,大力培育具有信用特质的企业文化。

 2.建立企业自律机制。以企业融资信贷信用、商品(服务)质量信用、交易合同信用、税(费)解缴信用为重点,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客户资信管理,提高信用分析能力和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建立防范欺诈和承担风险的企业自律机制。

    (六)大力营造企业诚信外部环境。

1.加强诚实信用的宣传教育。企业信用建设是一项事关全局、服务社会的长期性、经常性任务。在加强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要把诚信教育纳入企业建设的主要内容。要制定并实施信用专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信用文化。

2.树立企业信用典范,营造诚信之风。在全区企业中多形式、多层面、多角度地宣传信用知识和信用法规,继续培育壮大诚信纳税、知名品牌、驰名商标、“重合同守信用”的典型,严厉惩处违法失信案件,利用媒体公示,使失信者从财产到声誉上付出代价。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

成立运城市盐湖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实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商议、决定、协调处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区领导小组下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企业信用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组织、协调和公示发布工作。并实行联络员工作制度,由成员单位指定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通报制度。

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主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特别是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且直接影响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质量。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来源之一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司法机关对企业的法律裁定信息,要按照《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 号)规定的“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等原则,实行企业信用信息资源与信用信息系统实时共享交换。并实行信息共享通报制度,对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不愿共享、拒绝共享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实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推荐制度。

为保证我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规范、有效,全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采取“先试点、后运行,先归集、再整合、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企业信用办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选择诚实守信、经营规范、条件成熟的企业作为试点首批开展。之后,在完善机制体制的基础上全面展开。

各部门要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认真解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区企业信用办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协商沟通,督促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及时进行通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区政府将把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对落实推进情况纳入全区年终综合性督导检查,对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运城市盐湖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运城市盐湖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

 

    长:  董稷强      区委常委、副区长

 组 长:  裴军强      区政府办副主任

  耕      区发改局局长

    员:   王小平      区发改局总经济师

    梁哲峰      区工信局副局长        

    景彦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邵春红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牛        区金融办负责人

 宁艺红      区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李宗义      区税务局副局长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小平兼任,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