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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2-12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工程实施方案》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12-12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工程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2 10:14    来源: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加快推进我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体系,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民营经济改制工程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8号)、《运城市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工程的通知》(运民企信用办〔2019〕1号)要求,于2019年9月15日前向市民企信用办推荐信用等级明确的民营企业名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聘请依法设立的从事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活动的法人机构,公正、公开、公平的开展评定认证工作,严格执行“山西省地方标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南》(DB14/T1422-2017)”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认证质量。于2019年9月15日前向市民企信用办推荐信用等级明确的民营企业名单。

三、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晋政发〔2014〕40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17〕29号)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认证体系。

2、严格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1号)等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安全管理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法律,制定出台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企业信用产品的认定和使用规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3、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经营异常忙碌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4、按照《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规定的“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等原则,实行企业信用信息资源与信用信息系统实时共享交换。

四、文件执行范围

1、加快建设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机制

2、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3、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4、加快培育和规范企业信用市场

5、抓好企业信用自律管理

6、大力营造企业诚信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