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省级编号第23号)整改验收公示
发布日期:2025-05-09 14:39 来源: 区发改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盐湖区发展和改革局、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省级编号第23号)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联合验收组验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整改及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2022年,仅有的1家清洁煤炭供应企业未运营,大量不达标原煤进入市场。盐湖区2021年抽检的3批次散煤,不合格率33%。
二、整改措施
(1)督促保留的洁净煤供应点正常运营,确保群众有煤可买。加强日常管理,严禁洁净煤供应点向“禁煤区”销售散煤,确保洁净煤供应点合法合规运营。(能源部门)
(2)持续加强对民用散煤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散煤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
三、整改完成情况
根据“禁煤区”外居民取暖需求保留上王乡宇德煤场,截止2024-2025年取暖季该煤场运营状态良好,同时加强日常管理,严禁该煤场向“禁煤区”内销售散煤。
持续加强民用散煤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管,督促散煤销售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制度,加大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坚决杜绝不合格煤炭流入市场。2023年、2024年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对盐湖区仅有的一家散煤销售企业抽检两个批次的煤炭产品,结果均为合格率,合格率达100%。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22日,共10天)向盐湖区发展和改革局、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秦浩亮、荆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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