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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 引 号: YC08210/2024-02862 主题分类: 科技、文化、教育
发文机关: 区文化和旅游局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前置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12-13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前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3 16:29    来源: 区文化和旅游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省纪委文物保护利用政治监督专项督查、运城市文物保护利用政策落实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市纪委文物保护利用政治监督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强化责任落实,高质量推动我区考古前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

  “先考古、后出让”是习近平总书记“9•28”讲话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增加的重要规定。区自然资源局、区文物局等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前置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从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两个结合”,推进文化强国的战略高度认识考古前置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运城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方案》《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见》《关于推动全区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基本建设”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我区基本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持续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推动盐湖经济发展。

  二、严格工作程序,夯实工作基础

  (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每年1月份前,向区文物局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区文物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二)土地储备

  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报请

  对已收储的土地,经市文物勘探单位确认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向区文物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区文物局接到考古工作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文物勘探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协议。考古调查、勘探应自工作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则不得超过2个月;需要发掘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考古调查、勘探后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市文物勘探单位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区文物局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向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区文物局与市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发掘结束后,由考古发掘单位出具考古发掘报告,区文物局根据考古发掘报告,向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需要原址保护的,由区文物局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建议,调整用地规划。

  已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区文物局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五)土地供应

  具备出让条件、拟组织土地供应的土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之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由区文物局告知区自然资源局文物保护要求,在用地规划中应予列明。土地出让时,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列入土地成本,每平方米10.8元。

  三、落实部门职责,提高工作质效

  (一)区自然资源局

  1.负责向区文物局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配合区文物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2.在土地收储时要充分考虑已纳入盐湖区国土空间规划的文物保护单位,收储的土地原则上要避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在土地收储后,负责对土地进行清表,达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条件后,向区文物局发函,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4.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对需要原址保护的,调整用地规划。

  (二)区文物局

  1.负责与区自然资源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2.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的要求,落实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土地清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3.负责清表后土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按时效要求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4.协调并配合做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

  (三)区财政局

  1.根据区自然资源局、区文物局提供的土地供应计划、考古工作计划,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及时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

  (四)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根据区文物局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五)拟出让土地所在辖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配合做好拟出让土地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2.负责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四、做好服务保障,护航项目建设

  (一)强化制度落实,规范流程执行

  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考古前置工作。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定期召开考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基本建设”的工作原则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保障,压实责任链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好五个确保,为考古前置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一要确保考古前置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二要确保在完成考古工作前,未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的拟供土地不得出让;三要确保拟勘探土地清表完成和考古发掘前场地安全,不发生违法案件;四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考古工作;五要确保严肃追责,凡发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考古前置工作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胡作为、乱作为,以及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问责处理。

  (三)强化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考古前置的统筹工作,加大对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支持,有力推动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前置工作开展,努力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特此通知。

  本文件由区文物局负责解读。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图解】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前置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