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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盐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1 16:48 来源: 区教育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中心小学、区直校(园)、民办校:
现将《盐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盐湖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9月27日
盐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财教〔2019〕99号),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中关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职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相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资助政策,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体系,推进教育精准资助,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教育资助,使所有学生都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助原则
1.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三、教体局资助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杰妮
副组长:闫志敏 胡维俊 杨建军 高波 王咏军
下设办公室:
主 任:王锋华
成 员:相关股室负责人及资助工作人员
四、资助范围及标准
1.学前教育资助
盐湖区辖区内的公民办幼儿园中具备盐湖区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1000元/生/年。
2.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盐湖区辖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和各类特教学校中具备盐湖区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寄宿生资助标准: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资助标准:小学625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
3.高中学校资助
(1)高中免学杂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公民办全日制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具备盐湖区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含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及残疾学生。
高中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资助标准:省级示范高中1600元/生/年,普通高中1200元/生/年。
(2)高中国家助学金。盐湖区辖区内的高中学校中具备盐湖区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为2000元/生/年。(盐湖区按两档执行,一档:30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
4.中职学校学生资助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盐湖区辖区内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中具备盐湖区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五、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①提供包含学生姓名的“扶贫监测系统中家庭成员信息表”截图并加盖乡镇(办)公章。
②或提供包含学生监护人和学生名字的“国家贫困人口监测系统APP”截图。
2.城市或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①提供含有学生父母名字的“低保证”原件(如使用爷爷奶奶的,则学生和学生的监护人必须与爷爷奶奶在同一户口簿上。外公外婆的低保证不能作为贫困认定资料使用)。
②提供民政局发放低保款银行卡最近3个月民政部门打款流水截图或照片。
③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以学生和监护人户籍为准。农村户籍即为农村低保,城镇户籍即为城市低保。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件或证明资料。
4.孤弃学生
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孤儿证证件。
5.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6.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警子女)
①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颁发给父亲或者母亲的“烈士证”原件。
②或提供由政府、公安部门、军队出具的证明资料。
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①提供学生本人的残疾证原件。
②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资料。
8.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
①提供父亲或母亲的残疾证原件。
②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9.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包含因病、因灾、重大事故、单亲等)。
①因病:需提供家庭主要成员的医疗诊断书(恶性病或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和医疗费用结算单(数额巨大,影响正常生活质量)。
②因灾:提供当地政府部门(乡镇或办事处)出具的受灾(需具体到受到何种自然灾害且严重影响收入)证明资料。
③重大事故: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证明或资料。
④单亲(不包括离婚):需提供父母亲其中一方死亡、失踪、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负担监护职责的证明资料。
⑤以上各项,均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10.其他情况
如果均不符合上述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入户(三人以上)走访调查,并由学校出具有调查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认定调查报告后,方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享受困难学生资助:
①不具有盐湖区学籍或不在盐湖区辖区学校就读。
②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未按规定、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③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未按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资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
④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六、申请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各学校于每年9月开学后受理新学年资助申请(一次申请,两次享受)。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资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领取《盐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据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评审
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认真负责的评议和审核。
3.公开公示
各校需将《盐湖区 XXXX年X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公示表》,张贴于学校醒目位置公示5天,并公布学校监督电话和区教体局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汇总表等资料加盖学校公章上报区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资金拨付发放
1.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
区教体局提出申请,由财政局将国家资助资金下拨至各区直幼儿园或各中心小学的指定账户,由区直幼儿园或各乡镇中心小学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发放至学生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并留存银行对账单和汇总表备查。
2.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
区教体局通过集中支付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通过银行卡打款方式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或监护人银行账户。
八、工作要求
1.各类学校(园)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宣传动员、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园)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机制,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同时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各校(园)的资助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要对本机构的资助认定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3.各校(园)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要如实客观提供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发布不当言论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4.规范资助档案管理,学生资助工作的所有档案资料均需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盐湖区教体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资金的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搞平均分配,轮流坐庄,人情关系发放或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款及资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