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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
运盐政发〔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9-18 09:03 来源: 区司法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执法单位:
为全面提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效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根据运城市司法局、中共运城市委社会工作部、中共运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运城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评估的通知》(运司发〔2024〕9号)以及省市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关于做好乡镇(街道)放权赋能工作要求,经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赋权事项整体调整情况
(一)减少13项执法事项。《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政府赋权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运盐政发〔2022〕18号)中的第3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的处罚”、第4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处罚”、第19项“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第23项“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第25项“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第26项“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第31项“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第32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的处罚”、第36项“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第42项“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罚”、第45项“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采土、采砂、采石,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的处罚”、第46项“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第47项“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以上13项省政府赋权事项乡镇(街道)不再行使。
(二)调整一项职权依据。《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政府赋权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运盐政发〔2022〕18号)中的第41项“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职权,职权依据中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废止,职权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二、法定事项调整情况
调整一项职权依据。《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运盐政办函〔2022〕28号)中的第2项“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职权依据《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3年9月22日修订,职权依据变更为《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运城市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法定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运城市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政府赋权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清单”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印发本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于2024年9月10日前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抓好学习强化。本次清单调整后,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执法单位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文件调整内容,确保每名执法人员熟记“执法清单”,明确执法边界,履行好执法职责。区直相关执法单位要对接市级相关执法单位做好执法事项衔接事宜。
(三)强化协作配合。区直相关执法单位要主动联系市级相关执法单位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业务的指导,进一步完善线索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在职权范围内配合区直有关执法单位开展执法活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调整后的运城市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含《运城市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法定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运城市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政府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具体清单附后。《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政府赋权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运盐政发〔2022〕18号)与《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运盐政办函〔2022〕28号)同时废止。
本文件由盐湖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运城市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法定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2.《运城市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政府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运城市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法定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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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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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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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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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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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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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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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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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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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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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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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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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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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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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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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宣传、日常巡查、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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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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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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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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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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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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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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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渡口渡运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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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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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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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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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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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3号)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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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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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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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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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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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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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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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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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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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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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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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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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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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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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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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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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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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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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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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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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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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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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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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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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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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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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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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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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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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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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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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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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年1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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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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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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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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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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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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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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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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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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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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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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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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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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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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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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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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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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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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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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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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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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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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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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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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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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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运城市盐湖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政府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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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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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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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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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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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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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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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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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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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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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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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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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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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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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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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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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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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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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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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盐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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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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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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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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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五十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10年修正) 第十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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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盐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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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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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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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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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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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盐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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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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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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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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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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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盐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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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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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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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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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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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盐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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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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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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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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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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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盐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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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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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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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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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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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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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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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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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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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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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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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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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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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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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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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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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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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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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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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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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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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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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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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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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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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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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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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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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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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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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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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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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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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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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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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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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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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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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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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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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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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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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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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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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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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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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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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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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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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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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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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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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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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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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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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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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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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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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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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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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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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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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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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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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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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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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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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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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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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 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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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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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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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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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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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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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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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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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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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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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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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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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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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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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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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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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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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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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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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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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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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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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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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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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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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020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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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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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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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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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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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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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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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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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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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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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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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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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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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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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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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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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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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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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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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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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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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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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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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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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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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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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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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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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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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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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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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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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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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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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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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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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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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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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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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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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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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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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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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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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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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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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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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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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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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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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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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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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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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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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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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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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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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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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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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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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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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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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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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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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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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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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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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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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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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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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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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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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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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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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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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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