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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9-18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9-18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4-09-18 16:16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第一条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运城市盐湖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运编办发〔2021〕21号)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城市盐湖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区应急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和防震减灾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和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承担辖区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配合落实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等。参与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并执行。

  (三)承担辖区内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应急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承担辖区内防震减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相关行业、单位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防震减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承担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方面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七)依法参与生产安全类、自然灾害类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评估工作。

  (八)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九)完成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编制4名  股级职数1名

  负责拟订全区应急管理执法政策措施、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执法信息化、档案管理、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组织开展执法考核评议和案卷评查等方面工作。负责执法队日常工作运转。负责党建、纪检、财务、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二)法规案审室  编制4名  股级职数1名

  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人员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负责对乡镇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和目标考核,负责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性审查,行政复议、听证、诉讼等工作;负责执法文书的领取、登记、发放;负责案件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负责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等工作。

  (三)执法一中队  编制9名  股级职数1名

  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一般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违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申诉、举报或移送的行政案件核查。

  (四)执法二中队  编制8名  股级职数1名

  负责全区非煤矿山、民爆企业、尾矿库、烟花爆竹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违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申诉、举报或移送的行政案件核查。

  (五)执法三中队  编制8名  股级职数1名

  负责全区重点监管的治金、机械、轻工、纺织、有色、建材、商贸和烟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违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申诉、举报和移送的行政案件核查。

  (六)执法四中队  编制6名  股级职数1名

  负责全区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实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和违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申诉、举报和移送的行政案件核查。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共42名。队长由局长兼任,设专职副队长1名(副科级),副队长2名(正股级);内设机构股级职数6名。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