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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承接落实运城市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运盐政办发〔2024〕29号
发布日期:2024-07-25 10:54 来源: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区直相关单位,盐湖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效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4〕13号)和《运城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效”改革协调小组关于承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运协调发〔2024〕2号)文件要求,区政府决定承接省、市政府下放审批层级涉及省级开发区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承接省、市政府下放审批层级或委托实施涉及县级的行政审批事项12项,落实省、市政府审批改为备案行政审批事项1项。共涉及行政审批事项17项,现予以公布。
区直相关单位,盐湖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我区实际,持续深化“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认真做好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与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本文件由区审批局负责解读。
附件:1.区政府承接省、市政府决定下放审批层级涉及省级开发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4项)
2.区政府承接省、市政府决定下放审批层级或委托实施涉及县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12项)
3.区政府落实省、市政府决定审批改为备案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1项)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定依据 |
现实施部门 |
改革 意见 |
承接部门 |
监管部门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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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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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
除洗煤和跨市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
省生态 环境厅 |
下放 |
运城市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
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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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
无机盐制造(2613)、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涂 料 制 造(264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
省生态 环境厅 |
下放 |
运城市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
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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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
省生态 环境厅 |
下放 |
运城市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
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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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省级权限) |
除利用工业炉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项目、涉及重金属总量控制的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外的其他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的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二条 |
省生态 环境厅 |
下放 |
运城市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
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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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定依据 |
现实施部门 |
改革 意见 |
承接部门 |
监管部门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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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汽车备案 |
专用汽车、挂车备案 |
行政备案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
省发展改革委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发展改革局 |
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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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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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下放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审批违法违规使用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于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种子的公司查看申请表、相关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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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下放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疫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2、通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掌握全省发证信息; 3、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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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下放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疫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2、通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掌握全省发证信息; 3、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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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下放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2、通过检疫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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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省农业农村厅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通过渔政指挥系统,掌握全省证书核发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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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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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 号)第三条、第六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条、第八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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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省农业 农村厅 |
下放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1、不定期进行检疫执法检查,检查是否携带农业植物检疫调运证书,核对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数量、受检作物面积; 2、常规执法监管,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3、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农业植物检疫宣传,接受广大群众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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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
省农业 农村厅 |
下放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1、不定期进行检疫执法检查,检查是否携带农业植物检疫调运证书,核对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数量、受检作物面积; 2、常规执法监管,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3、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农业植物检疫宣传,接受广大群众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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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涉及县级部分) |
其他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二十九条 |
省退役 军人厅 |
下放 |
区退役军人局 |
区退役军人局 |
监督集中供养单位落实集中供养人员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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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外商、港澳台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 |
省文旅厅 |
委托 实施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文旅局 |
1、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实施重点监管; 3、实施信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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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外商、港澳台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省文旅厅 |
委托 实施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文旅局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2、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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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区政府落实省、市政府决定审批改为备案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定依据 |
现实施部门 |
改革 意见 |
承接部门 |
监管部门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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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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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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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六条至第九条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
省交通厅 |
审批 改为备案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交通局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2.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原事项名称: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