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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7-31
标  题: 关于责令运城市盐湖区慧纤科技有限公司等770户市场主体确认住所(经营场所)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7-31
主 题 词:

关于责令运城市盐湖区慧纤科技有限公司等770户市场主体确认住所(经营场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31 08:52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经核查,下列市场主体(含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详细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的住所附后),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现责令下列市场主体于2024年9月10日前主动联系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住所(经营场所)或到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乡镇(办)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770户市场主体名单.xlsx

  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