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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运盐政办发〔2024〕24号
发布日期:2024-06-21 09:13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盐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全区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运城市盐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运城市盐湖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协调联动、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盐湖区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
全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区、乡(镇)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军事科科长、武警盐湖中队中队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疫情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区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动物疫情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技术专家组、卫生防疫组、新闻报道组、治安保卫组等6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吸收相关乡镇工作人员。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区农业农村、卫健、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疫情预警
3.2.1预警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明确的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2.2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2.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3.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能力。
3.2.3预警解除
当突发动物疫情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有关方面解除已经采取的预警响应。
3.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内容和形式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0.5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0.5小时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0.5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事发地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分级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三级、二级、一级3个响应等级。动物疫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县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详见附件4。各乡镇办指挥部按照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确定本级应急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
4.2.1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区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2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1.区指挥部组织疫情分析会商,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有关情况。
2.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疫情发展化,并派专家组赴疫区组织指导疫情处置。
4.2.3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区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
1.区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各乡镇办落实应急措施。向区委、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有关情况。
2.区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疫情处置方案,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方案。
3.区指挥部调运应急物资,组织周边地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针对性开展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保障商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对疫点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和相关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安全防护
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针对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响应结束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区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人员、装备、物资使用情况,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疫情处置经验教训、对策和建议。
5.2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3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4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及通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农业农村、应急、卫健、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航空、铁路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会同区农业农村局会商研判和联合防治。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 物资保障
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7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8 技术保障
区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设备。
7 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7.2 培训和演练
区指挥部组织动物疫情处置队伍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由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盐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盐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盐湖区突发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盐湖区突发动物疫情县级应急响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