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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湖区2024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4 16:25 来源: 区人社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完善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结合我区实际需求,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通知告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指具有我区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要求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⒈“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⒉“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
⒊长期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⒋残疾就业困难人员。
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⒍运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所需材料
⒈填写《就业困难认定申请表》1份;
⒉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
⒊《就业创业登记证》(失业状态);
⒋一寸红底照片一张;
⒌①“4050”人员:国有或集体企业招工表及下岗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②“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复印件。
③长期失业人员:需提供低保证和领取低保的银行流水单复印件。
④残疾就业困难人员: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⑤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困难证明材料、学信网在线学籍证明、毕业证复印件,父母页户口本复印件。
⑥其他:市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证明。
三、办理流程
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申请人本人办理;
⒉申请人提供所需资料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⒊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⒋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认定并及时录入《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平台》;
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结果。
四、就业困难人员相关的就业援助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
聘用的人员无编制,属公益性岗位,实行合同制管理,由用工单位与聘用者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并报区就业促进股备案,合同期满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盐湖区注册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按规定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五、报名和资格认定地点:盐湖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旧建工大厦103室)联系电话:2023905
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