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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运盐政办发〔2023〕41号
发布日期:2023-08-24 09:30 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前件作废,以此件为准。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盐湖区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
若干措施(试行)
为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培育“互联网+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我区现代物流服务业提质增效,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预〔2020〕23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晋财预〔2021〕24号)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运政办发电〔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主要正常经营地在盐湖区,经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并接入交通与税务监管平台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二、财政支持
1、为切实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根据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营业收入情况给予奖励。
2、奖励办法为按企业营业收入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运营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产业做大做强。
3、奖励资金当月统计,次月兑现。
三、税务支持
优化税务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提高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便利性,强化税收管理,严防税费流失。
四、运输服务支持
1、简化互联网物流企业审批流程,快审快办完成审批工作。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为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办理证照许可及车辆上户、年检、注销等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2、鼓励当地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与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进行对接,依托互联网平台推动货源、运输资源整合配置。
五、监管措施
探索建立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监管方式,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诚信考核体系和评价结果共享机制,强化对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联合监管。坚决打击平台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货车司机合法权益,防范网络货运安全风险,促进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23年—2025年12月。本措施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为准。
附件:盐湖区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附件
盐湖区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为加快推进全区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经研究决定特成立盐湖区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 薛红阳 (盐湖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董学亮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裴军强(区政府办副主任)
邵红福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李致峰 (区财政局局长)
高 斌 (区税务局局长)
高 超 (区发改局局长)
张海滨 (区工科局局长)
杨天鹏(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杨世进(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郭新民(区交警大队负责人)
廉运刚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廉运刚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