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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经济合作交流中心 成文日期: 2024-03-28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3-28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28 15:07    来源: 经济合作交流中心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于修订《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委各工作机关,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盐湖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修订后的《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运城 市 盐 湖 区委 办公室

  运城市盐 湖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9月27日

  

 

  

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客商在盐湖区创新创业、投资兴业,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在盐湖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且在本区注册、税费缴入盐湖国库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条  土地保障  对符合盐湖区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现代化小城镇建设、现代服务业、城郊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互联网等有利于建设黄河金三角区域创新实践先导区、中部崛起城乡融合新样板、“古中国”忠孝文化旅游目的地的产业类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项目投产达效后,经园区或项目所在地同意,发改、住建、环保、土地部门认定,按企业对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

      第三条  财政扶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含)以上的农业项目,或300万元/亩(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文化旅游项目,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程度,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扶持。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前三年全额补助、后两年减半补助;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两年减半补助;投资3亿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一年减半补助。

      第四条  搬迁奖励  对转移到盐湖区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搬迁完成后汇总相关票据,经园区或项目所在地同意,工信部门予以认定,确定补贴数额,补贴比例为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  凡一次性新建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且自营超过4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或兴建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酒店、物流项目(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根据企业对区级财政所作贡献,由区政府研究通过项目给予奖励支持,最高奖励支持换算成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文化旅游项目奖励  对单个投资额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按投资额度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奖励。

      第七条  高新技术项目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企业创新升级奖励  首次新增的“小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研发奖励  对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园区同意,发改、工信部门认定,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软经济项目奖励  对不涉及新占用土地资源、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100万元(含)以上的软经济项目企业,自运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地区总部项目奖励  对在盐湖区新成立的地区总部项目,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运营后三年内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公益事业项目奖励  在盐湖区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在项目建成运营后,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投资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招才引智奖励  全日制博士来盐湖区创新创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运营一年后,经组织、人社、工信部门认定,按10万元/人给予安家费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补助。项目正常运营3年以上个人购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公示无异议后,给予30万元的购房补贴,分三年按50%、30%、20%比例补助。全日制博士来盐湖区企业工作,签订正式合同且工作满3年以上成绩突出的,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后,给予企业5万元专项奖励,用于提高人才待遇。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个人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其个人。

      第十四条  项目引荐奖励  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落地开工后,兑现奖励额的40%;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奖励额的60%。引荐人须有项目投资方(企业)出具的项目引荐授权委托书,并到区经济合作交流中心备案登记,在项目引进中协助引进方与投资方建立直接联系,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为项目落地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  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盐湖区实际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产业类项目,或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类项目,或对引进博士后、院士类高端人才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六条  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本办法由盐湖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