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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3-26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3-26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6 10:48    来源: 区教育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盐湖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直校、民办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招生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生秩序,共同维护好良好教育生态,现就2024年中小学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招生时间。全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仍将通过运城市“中小学招生报名平台”统一报名,统一录取。2024年秋季招生政策未发布前,学校不得提前发布招生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凡通过学校、个人、其他组织参与报名的,属于违规招生行为,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确定下达。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流程有序完成招生任务,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三、严格执行招生范围。各学校的招生范围均以2024年招生文件要求为准。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划定的范围招生,不得跨范围招生;民办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

  四、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学校严禁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招收插班生,凡违规招收的插班生一律不办理学籍,造成影响学生升学等不良后果,一律由学校承担。

  五、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各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招生宣传。严禁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欺骗或误导学生及家长,严禁提前与学生及家长签订招生录取协议。

  六、严格监督问责制度。各学校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招生工作主体责任,区教育局对各类违规招生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公办学校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运城市盐湖区教育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