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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3-22
标  题: 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 “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3-22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 “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的通知

运盐环委办发〔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3-22 08:49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盐湖高新区管委会:

  《运城市盐湖区“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长效机制》已经运城市盐湖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运城市盐湖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运城市盐湖区

  “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长效机制

  为持续推进我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关于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明察暗访反馈意见的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运发〔2024〕4号)和中共运城市盐湖区委、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关于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明察暗访反馈意见的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运盐发〔2024〕2号)要求,长期做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特别是考察运城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目标,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实现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现有“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注重成果巩固、长效管理,建立“散乱污”企业禁入、发现、整治、问责等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持续发力、扶优限劣,精准、全面、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实现“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常态化、标准化、高效化。

  三、整治对象

  (一)“散乱污”企业的界定。“散”是指不符合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没有纳入统一管理的小企业、小作坊等。“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未取得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安全评价、项目核准备案、资源开采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以及使用闲置的非工业用房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的小企业、小作坊等。“污”是指污染大气、水、土壤环境,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无组织排放严重的,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没有治理价值的小企业、小作坊等。

  (二)整治重点行业类别。“散乱污”企业主要涉及以下类别:1.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的;2.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的;3.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4.不在工业集聚区有污染排放问题的;5.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缺失,且整改无望的。

  四、基本原则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一)扶堵结合、以扶为先。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但存在一些环境问题且整改后能够达标的,应及时指导并给企业留出整改时限,“一企一策”实施整治。

  (二)依法依规、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整治、严查严管,坚决防止“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应对做法。

  (三)分类整治、精准施策。在“散乱污”企业整治行动中,要深入研判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特点和区域环境管理需求,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坚持分类整治、标本兼治,采取“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等方式,做到“升级有标准、搬迁有去处、取缔要坚决”。

  五、工作内容

  (一)升级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产能,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二)整合搬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地方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要科学规划,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同时,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和场地修复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停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要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并完成场地修复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盐湖高新区管委会是“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工作,确保该升级改造、整合搬迁的要按时完成升级改造、整合搬迁任务,该依法关停取缔的要关停取缔到位。坚决杜绝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在全区范围内转移,确保不新增、不反弹。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盐湖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发挥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牵头抓总的作用,发现立即研判,分类整治、精准施策,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联动,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区发改局要严格项目准入,对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区工科局要加强规划引导,推动产业升级,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要指导提升改造类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标准;区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区市场监管局要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取缔)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对其营业执照予以注销、吊销;区应急管理局要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做好“散乱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区水务局要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加强水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供水;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要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国网运城市盐湖区供电公司负责企业的供电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不得为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提供电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盐湖高新区管委会要通过新闻媒体、公众号、喇叭广播等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整治“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长期治理“散乱污”企业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问责。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发现在“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隐瞒不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问题,严格落实通报、约谈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盐湖高新区管委会要确定专人,每月28日前将本月的“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加盖公章上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区环委办负责整理汇总,向市环委办报送。

  联 系 人:郭小丕

  联系电话:18103481666

  工作邮箱:yhhbw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