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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3-07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3-07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03-07 10:31    来源: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盐湖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规范、高效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2号)文件要求,为强化管理和提高盐湖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的“盐湖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盐湖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实体经济企业。

  第三条 应急周转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周转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来源与承办。由区财政部门首期安排出资2000万元,设立“盐湖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作为引导资金。运城市盐湖区财惠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惠公司)具体承办,严格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负责我区应急周转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在市金融办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财惠公司与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就开展应急周转资金业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调度应急周转资金。

  第六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应急周转资金用于盐湖区区域内中小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企业申请应急周转资金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借款额度的80%;

  (三)应急周转资金坚持“随用随还、快速周转、有偿使用”的原则。

  1、应急周转资金主要服务对象为银行转贷、续贷的企业客户,且客户信用等级良好、申请转贷、续贷通过率高、审批流程用时较短,使用灵活,周转迅速。

  2、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20天。

  3、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应缴纳资金占用费。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执行。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盐湖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三)上年度纳税额在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且无欠税漏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五)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八条 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

第三章 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和回收

  第九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财惠公司提出应急周转保障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

  第十条 审核。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的基础上,财惠公司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发放。经市金融办备案后,由财惠公司从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二条 归还。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财惠公司专用户。

  第十三条 资料归档。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承办主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 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惠公司作为“应急周转资金”的承办主体,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各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资金不能按时归还,财惠公司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报告市金融办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各项市属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六条 按规定建立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范围包括:

  (一)相关税费;

  (二)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直接经办人员工资;

  (三)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诉讼等费用;

  (四)办公费、检查费、差旅费等日常管理支出。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

  第十八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资金。

第六章 终 止

  第十九条 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返还区财政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