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盐湖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05 10:23 来源: 区工科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助推盐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初步制定盐湖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5日-2024年4月7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4月7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运城市盐湖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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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助推盐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考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城市盐湖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新动能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区委、区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新动能培育、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学习培训、成效评估等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工科局、区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区工科局负责按照确定的盐湖区辖区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执行以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2号)文件精神。每年专项资金申报,按照最新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省级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一)贴息。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参照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度算术平均值、投资激励系数、营收激励系数计算,不超过贷款额的15%,且不超过利息实际发生额。其中,投资激励系数参照项目申报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确定,营收激励系数参照企业(单位)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增量分档确定。
(二)补助。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给予补助支持。补助额度参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贴息方式支持比例计算,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5%。对其他法人单位实施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给予补助支持。
(三)奖励。对技术创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轻资产项目和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第七条 执行以下《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市级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
(一)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
1、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二)对新获得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1、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对新列入国家和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新更换机器人(或智能设备)的企业,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7、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
8、对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奖励20万元,对在市级企业技术评价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奖励10万元。
(三)对“两化”融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G基站电价、企业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1、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
2、对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启动贯标工作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3、对列入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启动贯标工作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4、对市级通过评定的服务企业数量达到5家及以上且通过率达到90%以上的贯标咨询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在运城市域内注册的软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在运城市域内注册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新通过信息系统服务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第八条 区级确定以下专项资金支持奖励政策。
1、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转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0%给予奖励。
2、对获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奖励5万元;
3、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4、对新列入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5、对工业企业首次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并转板上市成功的奖励100万元;对进行股份制改革,并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奖励20万元。
6、对新认定的高科技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
7、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8、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9、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试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对盐湖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业转型项目,经区政府“一事一议”批准后,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区级技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必须为入库项目。区工科局建立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台账。
(二)区工科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申报企业的资料审核工作,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三)区工科局组织区财政、统计、派驻工科局纪检组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
(四)区财政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同时抄送区工科、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
(五)已享受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及时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严肃追责并通报全区,禁止申报其他项目。对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