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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5 10:22 来源: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增加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运政发〔2023〕35号)文件精神,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取消下放后,我区相应取消行政职权事项7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事项8项,承接市级下放行政职权事项3项。
现将具体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涉及市、县两级监管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实现无缝对接,同时要及时编制“一清单两张图”(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1.区政府落实运政发〔2023〕35号市级取消后相应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区政府落实运政发〔2023〕35号取消后涉及区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事项目录
3.区政府承接运政发〔2023〕35号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区政府落实运政发〔2023〕35号市级取消后相应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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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对应区级职权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审批部门 |
取消依据 |
改革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违反非公募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民政局 |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晋民发〔2019〕51号) |
取消 |
取消后,事中事后所有监管归省民政厅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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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区民政局 |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取消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晋民发〔2019〕51号) |
部分 取消 |
取消后,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取消后,名称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 |
序号 |
对应区级职权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审批部门 |
取消依据 |
改革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3 |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及养老机构的撤销 |
行政强制 |
区民政局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8号); |
部分 取消 |
取消后,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撤销 |
取消后,名称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撤销”,职权类别变更为“行政处罚” |
4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
《关于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晋粮法字〔2021)81号) |
取消 |
取消后,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享信息,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取消后,调整为其他权力“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
5 |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已废止 |
取消 |
取消后,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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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对应区级职权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审批部门 |
取消依据 |
改革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6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改版) |
取消 |
取消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广告发布内容是否违法进行检查;双随机公开抽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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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其他权力 |
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 |
取消 |
取消后,住建部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开展对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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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区政府落实运政发〔2023〕35号取消后 涉及区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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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审批部门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的医学鉴定 |
行政确认 |
运城市卫健委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已废止 |
取消后,市、县两级卫健部门不再组织病残儿鉴定,利用各种培训、会议、宣传活动,向各级卫健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政策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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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运城市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修正版) |
取消后,市、县两级卫健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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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初审 |
其他权力 |
运城市应急局 |
《山西省国防科工局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等有关情况的复函》 |
取消后,市应急局每季度全覆盖检查一次,县(市、区)应急局每月全覆盖检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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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换证初审 |
其他权力 |
运城市应急局 |
《山西省国防科工局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等有关情况的复函》 |
取消后,市应急局每季度全覆盖检查一次,县(市、区)应急局每月全覆盖检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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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审批部门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5 |
对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运城市商业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版) |
取消后,由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审批的职能部门给商务部门推送企业信息,商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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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及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运城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修订) |
取消后,市生态环境局要监督和指导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及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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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运城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废止; |
取消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助企业解决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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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审批部门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8 |
反顺序开采审批 |
其他权力 |
运城市能源局 |
《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1〕 314号) |
取消后,反顺序开采项目通过所有手续办理后,市、县两级能源局按照省能源局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从初步设计、工程质量、施工组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市能源局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县(市、区)能源局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一次。项目投产运行后,开展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核查,市能源局每季度开展一次,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县(市、区)能源局每月开展一次,每半年全覆盖一次。安全监管由应急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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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区政府承接运政发〔2023〕35号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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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级下放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市级审批部门 |
市级下放理由和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区级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批准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
其他权力 |
市住建局 |
《关于市级物业管理职责下放盐湖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运编发〔2022〕11号); |
下放后,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由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其他同类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方式分别实施审批和监管。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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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渔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港水域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号) |
下放后,市级加强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区农业农村局 |
本事项现由区交通运输局实施。 |
3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行政征收征用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下放后,市级加强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区农业农村局 |
本事项现由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