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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区直单位概况>机构职能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中小企业局 成文日期: 2024-01-09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机构职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1-09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24-01-09 10:11    来源: 区中小企业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第一条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运城市盐湖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运编办发〔2021〕21号)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城市盐湖区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区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是区委、区政府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挂运城市盐湖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牌子。

  第三条  区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能是:

  (一)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集聚社会服务资源,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开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发展环境、运行情况、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四)开展全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和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财会税务、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中心日常工作;负责中心文秘材料、会务文电、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提案、对外宣传、安全综治、应急管理、政风行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综合性工作;审核各股室办理文稿工作;督促检查相关会议决定及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负责系统内重大活动组织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负责中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及人员考核等工作;负责基层党建和群团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中心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发展融资部  

  提出全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建议,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和绩效管理;协助指导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工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融资规模;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推进拓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渠道相关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食品工业企业诚信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及评价体系,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用制度建设;提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担保的政策建议,协助开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支持计划实施等工作。

  (三)产业规划部

  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抓好全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培育、升级工作,推动全区双创工作高质量发展;协助开展全区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示等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开展全区中小企业文化、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企业品质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产业集群化发展;抓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工作,整合、指导、培育服务资源,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协助制定并落实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管理、维护等工作;协助开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类型划分和认证工作;协助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工作。做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人才开发、引进、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交流合作、市场开拓等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外事、外经、外贸、外资引进和利用等有关工作,推动区域间资金、技术、智力、项目等交流合作,建立企业交流合作项目储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质量管理、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工作。

  (四)经济质量部  

  做好全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摸底调研统计工作;监测、分析、预测全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运行态势,组织对全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息化和大数据工作;协助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主要抓好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工作,围绕“小升规”企业培育,掌握中小企业底数,重点做好摸底、监测、预测、分析和指导培育工作。

  第五条  区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共12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内设机构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