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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盐湖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3 16:01    来源: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做到切合实际,提高激励效果,加快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步伐。现将《运城市盐湖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7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7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运城市盐湖区金融服务中心。

  地   址:运城市盐湖区市府街30号       

  邮   编:044000

  邮   箱:yhqzfjrb@163.com

  联系人:牛 淼

  电   话:0359-2085095

     附   件:运城市盐湖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运城市盐湖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倍增”计划的通知》(运政发〔2022〕16号)、《运城市金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2023年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方案的通知》(运金组办发〔2023〕2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步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盐湖区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

  第三条 建立政府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的联动机制。按照各企业发展水平和准备上市挂牌进度的不同,分类、分年度制定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分批次、有重点地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挂牌。

  第四条 建立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库。区工信局、区中小企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局及盐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立足全区经济发展优势和产业特点,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运作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优质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区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后,纳入全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区金融服务中心对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遴选和推荐优质企业进入市级、省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第五条 鼓励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条件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适当选择上市挂牌路径。鼓励成长型中小微民营企业积极对接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及发展需求在晋兴板、培育板、展示板等三大基础板挂牌,通过四板市场的培育辅导逐步进入高层次市场;重点支持股份制民营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的最高层次板块——晋兴板挂牌;鼓励已挂牌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的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鼓励大中型股份制民营企业、“龙虎榜”培育企业在上海、深圳、香港及美国、新加坡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

  第六条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奖补正向激励作用,对全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除依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倍增”计划的通知》(运政发〔2022〕16号)第三条第四项“落实企业上市财政奖补政策”,由市级给予资金补助外,区级财政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1.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由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盐湖区的企业,以及主动迁入盐湖区的A股上市公司,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由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3.对注册地或经营主体位于盐湖区,登陆香港联交所、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及伦敦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盐湖区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由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4.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由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并转板上市成功的企业,由市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由区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5.对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由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财20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的申请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受理,并根据企业进军资本市场的情况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出具有关意见,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送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申请奖励的企业需提前进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未入库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八条 成功申请股改上市奖励的企业,三年内注册地址不得从盐湖区迁出,不得改变在盐湖区的纳税义务,否则需退回财政奖励资金;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主动放弃上市或将总部迁至区外、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投入我区的,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已享受的,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奖励资金。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其申请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上市挂牌扶持政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