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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自然资源局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湖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采矿“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12-12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湖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采矿“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盐政办发〔2023〕47号

发布日期:2023-12-12 09:11    来源: 区自然资源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盐湖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采矿“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盐湖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采矿

“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对吕梁市离石区永聚煤业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保持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采矿行为的高度警觉、高度警醒、高度警示,根据《运城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采矿“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和运城市纪委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耕地保护工作的纪检监察建议》(运纪〔2023〕188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决策部署要求,对非法违法用地采矿时刻保持高度警觉、警钟长鸣,聚焦“私挖滥采易发区、整合关闭矿山核定区、有证保留矿山设置区、各类涉矿工程项目区、废弃关闭矿井点位区、问题隐患风险区”等六类重点监管对象和区域,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压实区、乡、村三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及耕地保护工作的属地责任,织密织牢监管责任体系,抓隐患排查、抓问题整治、抓案件查处、抓整改落实,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采矿行为的高压态势,持续巩固和始终保持全区自然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安全稳定,为盐湖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全区范围内所有省市区三级发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开采、露天采矿剥离范围超出矿区范围等行为。

  (二)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私挖滥采以及利用荒坡、垃圾场、田间,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擅自破坏、打开、进入已经关闭取缔矿洞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新发现的废弃矿洞问题。

  (四)以各种工程名义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2023年卫片执法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以及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六)因盗采、超层越界开采引发矿山企业瞒报安全生产事故问题,以及涉嫌“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有证矿山监管。要对辖区内所有省、市、区发证矿山底数进行大排查、大起底,综合运用人工巡查检查、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等方式,紧密结合矿政管理、整合整治、修复治理等批后监管、动态监管,重点对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露天采矿剥离范围超出矿区范围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排查整治工作要强调责任落实和技术路线,“百日行动”期间,所有矿山全部开展实地勘测,出具勘测报告;同时区政府组织属地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技术单位出具的勘测报告及实地排查核查情况,出具核查认定报告,形成“一矿两报告”。对核查不实、勘测不准、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问题,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技术单位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禁止参与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二)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要以乡、村、沟、矿为单位,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严格执行“区级季度巡查、乡级月排查、村级周排查”制度,严格建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分级包联责任机制。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发现问题,组织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重点对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私挖滥采以及及利用荒坡、垃圾场、田间,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同时要深入开展废弃矿洞排查整治“回头看”行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应关闭未关闭、关闭取缔质量标准不高,因自然原因损毁、警示责任牌缺失以及擅自破坏、打开、进入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口)等盗采矿产资源问题,对排查整治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并按要求查处整改到位;对关闭不严、新增发现、擅自打开、损毁等废弃井口,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六条标准”要求,组织力量高标准封堵或者炸毁到位,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厉打击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以及公路铁路、水利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涉矿工程,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批后监管、项目监管、施工监管,在矿区主要通道、施工区域等显著区域设立“项目信息公示牌”落实信息公开和监管责任。所有涉矿工程采出或回收的矿产品,必须纳入区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上缴财政,严禁以“工程抵扣”等名义,擅自出售牟利。特别是严格落实全市露天采石场整治“后半段文章”要求,所有整合保留矿山,未取得采矿证之前,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矿山开采、山体剥离等工程建设;所有整合关闭矿山,必须严格落实“三断一清”,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矿区施工、余料清运的,必须严格制定清运方案、范围、体量、路线、设备、时限,明确实施主体和监管单位,坚决杜绝“假关闭、假整合”。

  (四)切实做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自然资源部2023年以来下发的所有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全面组织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采矿图斑以实地未变化、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施工建设等名义虚报瞒报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举证照片一图多用、同一区域合法性判定不一致、明显开采迹象填报为自然灾害等填报不实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对有证矿山图斑仅作影像套合,不对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储量动态监管进行实地核查等批后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对于卫片执法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问题,坚决做到该立案查处的履职到位、该拆除的整改复耕到位、该规范的报批完善到位,把消除违法状态作为唯一标准,坚决整改整治到位。同时,要严格做好矿山用地服务保障和监管管理工作。对于矿区范围内涉及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必须坚决避让,严禁挖损、破坏、占用;已经占用破坏的,必须坚决查出、立即整治、复耕治理。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机制。各涉矿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把打击非法违法用地采矿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重点区域分级包联责任机制,区政府选取非法违法采矿重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选取非法违法重点村组、沟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包联,其它区域由党政班子成员分工包联;各包联责任人每月至少到包联区域检查督导1次,及时掌握具体情况,督促抓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包联区域发生重大非法违法采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步追究包联责任人责任。

  (二)推动落实举报奖励机制。按照《山西省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市专项办《关于对提供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线索进行奖励的通告》和《盐湖区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运盐政办发〔2022〕13号)精神,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处置,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

  (三)完善现代科技监管机制。利用南北两山国土资源及生态环境可视化智能平台和用电监管监测机制,将历史废弃(关闭)矿井、私挖滥采易发点、重点矿区和露天矿山列为监管重点,实施全方位、多角度动态监管和实时预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

  (四)健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环境生态、能源、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联动执法、案件移送、案件法律监督、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加快构建共同防范、合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格局。

文件解读:【图解】《盐湖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采矿“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