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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禁煤区扩大 10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3-09-25 17:53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解决散煤污染问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按照《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实际,我市决定扩大中心城区禁煤区范围。

  禁煤区域为:

  运城市盐湖区(包括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边界内所有区域(除席张乡、三路里镇、上王乡外),面积约为1030.75平方公里。

  禁煤时间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禁煤措施:

  (一)禁燃。“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燃用煤炭。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用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所有煤炭经营摊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不在本区域内销售的单位除外)。违反规定的,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禁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

  (四)禁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禁煤区运输燃煤。违反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有关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对禁煤区内违规销售散煤行为进行打击;

  能源部门严查煤炭经营企业向“禁煤区”居民商户销售散煤的行为;

  城管部门、盐湖区政府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管辖区域对单位、商铺储存、燃用散煤行为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严查违规使用锅炉等燃煤设施;

  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禁煤区”划定范围,在主干路设置路卡,对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依法进行管制,对暂扣的煤炭要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或存储煤炭指定场所进行处置;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居民散煤清缴工作。

  对违反本禁煤相关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12369;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