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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04期)
发布日期:2023-08-30 09:39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本期公布123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调味品17个大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不合格样品4批次,合格样品119批次。
不合格样品4批次,具体为:
食用农产品4批次,分别为: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荣河壹加壹生鲜店销售的长豆角中毒死蜱超标,其检出值为0.050mg/kg,标准规定为≤0.02mg/kg;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荣河壹加壹生鲜店销售的甜椒中噻虫胺超标,其检出值为0.18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运城市盐湖区大渠九玲蔬菜经销部销售的姜中噻虫胺超标,其检出值为0.45mg/kg,标准规定为≤0.2mg/kg;山西诚品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中灭蝇胺超标,其检出值为0.58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
合格样品119批次,具体为:
1.食用农产品58批次,检验项目为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限量等3项指标。
2.餐饮食品3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等3项指标。
3.淀粉及淀粉制品3批次,检验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限量等2项指标。
4.豆制品3批次,检验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限量、理化指标等3项指标。
5.方便食品2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2项指标。
6.糕点1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3项指标。
7.罐头3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等3项指标。
8.酒类2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3项指标。
9.粮食加工品3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2项指标。
10.肉制品3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3项指标。
11.乳制品4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非食用物质、微生物指标等3项指标。
12.食糖1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其他生物等3项指标。
13.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6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3项指标。
14.蔬菜制品3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2项指标。
15.薯类和膨化食品4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等2项指标。
16.水果制品2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2项指标。
17.调味品18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限量、微生物指标、非食用物质等5项指标。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
备注:不合格项目分析
1.毒死蜱
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毒死蜱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豆类蔬菜(食荚豌豆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蔬菜中毒死蜱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超量使用,或者没有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而急于上市造成的。
2.噻虫胺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茄果类蔬菜(番茄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噻虫胺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蔬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3.灭蝇胺
灭蝇胺是一种具有触杀功能的昆虫生长调节剂,干扰蜕皮和蛹化,对美洲斑潜蝇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灭蝇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豇豆中灭蝇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保证豇豆收成和良好卖相,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