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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5-22 15:54 来源: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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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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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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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5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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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7 |
其他权力 |
招标文件(公告)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1.告知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备案流程,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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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力 |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告知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备案流程,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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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权力 |
建筑工程报建备案 |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
1.告知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备案流程,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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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权力 |
盐湖区城市绿色图章审批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实行城市绿色图章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2]10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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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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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城市供水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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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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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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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1.告知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备案流程,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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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权力 |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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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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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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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权力 |
建筑节能工程登记注册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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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权力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7]207号)第四条、第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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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权力 |
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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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权力 |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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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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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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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权力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
1.告知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备案流程,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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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权力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1.告知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备案流程,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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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许可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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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许可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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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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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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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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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许可 |
燃气供应站点许可 |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33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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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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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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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许可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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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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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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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许可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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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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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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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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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许可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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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许可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45 |
行政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八条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修订)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46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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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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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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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50 |
行政许可 |
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审批 |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51 |
行政许可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用水工艺和用水量核准 |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52 |
行政许可 |
新增或增加用水量核准 |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53 |
行政许可 |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54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第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55 |
行政许可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第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56 |
行政许可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57 |
行政许可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58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
59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评估的项目,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同意实施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规定制发送达许可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监管责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
60 |
其他权力 |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条中第七款;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评估的项目,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同意实施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规定制发送达许可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监管责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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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其他权力 |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跨县项目及国家、省明确要求省、市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外)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十三、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六、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责任:收到法规规章明确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信息不齐全的,指导补正。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监管责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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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其他权力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六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责任:收到法规规章明确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信息不齐全的,指导补正。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监管责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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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其他权力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跨县项目及国家、省明确要求市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外)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十三、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六、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发改局监管事项 |
64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修订)第四条 第五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7〕26号)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工信局监管事项,待调整 |
65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评估的项目,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同意实施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规定制发送达许可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监管责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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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五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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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许可 |
招标方案核准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评估的项目,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同意实施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规定制发送达许可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监管责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发改局监管,待调整 |
68 |
其他权力 |
招标方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评估的项目,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同意实施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规定制发送达许可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监管责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能源局、工信局监管 |
69 |
其他权力 |
取水许可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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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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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其他权力 |
取水许可证的延续或变更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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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其他权力 |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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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其他权力 |
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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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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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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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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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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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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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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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其他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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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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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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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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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许可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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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
待调整 |
86 |
行政许可 |
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
待调整 |
87 |
行政许可 |
泉域水文地质勘探备案 |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
待调整 |
88 |
行政许可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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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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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 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六条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十条 【政府规章】《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9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11月14日环办环评[2017]84号)第六项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23日 环水体[2016]186号)第七条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6年11月10日国办发[2016]81号)第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91 |
行政许可 |
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
待调整 |
92 |
其他权力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配合省、市对本县辖区内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网点进行核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3、决定责任;由上级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由上级行政审批部门将准予许可的作出批复并送达批复文件,按规定告知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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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许可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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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依据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审查。 3.备案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确认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监管责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95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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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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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6、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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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8、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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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9、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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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10、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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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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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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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1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04 |
行政许可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7、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05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11、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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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许可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2011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12、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07 |
行政许可 |
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2011年修订)第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13、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08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
109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第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省下放,待调整 |
110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
111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第九十三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省下放,待调整 |
112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 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
113 |
行政许可 |
农药广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省下放,待调整 |
114 |
其他权力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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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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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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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
118 |
其他权力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十九条 《畜禽表示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 第二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
119 |
其他权力 |
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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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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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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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71号)第二十条 二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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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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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4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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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其他权力 |
乡村兽医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7号) 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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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其他权力 |
执业兽医师注册和备案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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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其他权力 |
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和备案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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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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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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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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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许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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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许可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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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许可 |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34 |
行政许可 |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35 |
行政许可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36 |
行政许可 |
退耕还草草原权属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37 |
行政许可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38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 2016年修订)第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39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40 |
行政许可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等两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晋林资发〔2015〕63号)第二项第三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41 |
行政许可 |
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审核 |
《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条 第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42 |
行政许可 |
利用集体所有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开展旅游项目审批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43 |
行政许可 |
民间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第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44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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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其他权力 |
公路建设设计文件批复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1号令) 第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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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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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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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七条 第十九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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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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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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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三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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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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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其他权力 |
铁轮车、履带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县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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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其他权力 |
县级区域内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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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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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证》配发、注销 |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2012年3月24日起施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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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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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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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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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许可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15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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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营运证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15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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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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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8]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64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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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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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许可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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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许可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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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许可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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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许可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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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许可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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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许可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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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许可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第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73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74 |
行政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75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76 |
行政许可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77 |
行政许可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78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79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80 |
行政许可 |
客运经营者变更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81 |
行政许可 |
客运班线变更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许可 |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82 |
行政许可 |
新增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十条 第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83 |
行政许可 |
客运班线延续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十条 第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84 |
行政许可 |
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许可 |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85 |
行政许可 |
旅游客运新增运力许可 |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86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87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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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其他权力 |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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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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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其他权力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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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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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许可 |
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审批(省直、省属单位除外)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二十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7〕45号第53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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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91 |
行政许可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二十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第12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192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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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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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其他权力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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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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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其他权力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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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许可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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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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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其他权力 |
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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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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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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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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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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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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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其他权力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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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201 |
行政许可 |
国有县级和尚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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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202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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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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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其他权力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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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205 |
行政许可 |
举办内地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许可、变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206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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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其他权力 |
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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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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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许可 |
普通高中学校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210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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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许可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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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许可 |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213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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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修改)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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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改)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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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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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修改)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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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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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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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其他权力 |
中医诊所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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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许可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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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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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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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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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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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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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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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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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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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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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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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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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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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228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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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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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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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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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修改)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修改)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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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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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许可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改)第八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修改)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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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232 |
其他权力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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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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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其他权力 |
体育经营项目备案 |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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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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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其他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八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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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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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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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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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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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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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确认 |
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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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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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其他权力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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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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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许可 |
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12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240 |
行政许可 |
学校体育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第13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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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241 |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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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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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第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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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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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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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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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其他权力 |
食品小作坊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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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其他权力 |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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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其他权力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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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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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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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许可 |
广告发布登记 |
《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八条 第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
253 |
行政许可 |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
待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