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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走进乡镇办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北相镇 成文日期: 2022-12-09
标  题: 北相镇公共服务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12-09
主 题 词:

北相镇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2022-12-09 11:06    来源: 北相镇     【字体: 】    打印本页

一、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一)退役军人待遇

  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2、符合条件的60岁及其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

  3、特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办理

  (二)涉农事务

  4、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补)

  (三)社会保障

  8、社保卡新申领

  9、社保信息修改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件及解读

  11、参保登记

  12、信息修改

  13、待遇领取发放确认

  14、待遇领取人员注销

  15、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申报

  16、丧葬补助金申领

  (四)民生事务

  17、社会救助对象审核

  18、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1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五)残疾人保障

  21、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2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3、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24、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

  2560岁以上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六)计划生育

  26、生育服务登记

  27、《生育服务证》办理

  28、《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29、《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3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31、单位、个人计生生育情况审核

  32、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宣传及解读

  二、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一)退役军人待遇

  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办理条件

  无。

  三、办理流程

  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街道办进行办理。

  乡镇收采集完毕后上报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理。

  四、所需材料

  1、军人户口本;

  2、军人身份证;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相关证件;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相关证件;

  5、立功受奖证;

  6、军人本人现场拍照,上传照片。本人因身体原因来不了的,工作人员选取合适时间上门服务;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退伍证丢失者,去档案里复印入伍、退伍军人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里面要有原部队代号及退役证号码)。

  五、办理时限

  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2、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一、事项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二、办理对象

  本辖区五十九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兵。

  办理条件

  没有领取其他社会补助金(低保、五保除外);

  无工作人员。

  四、办理流程

  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受理人员处办理。

  五、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退伍证丢失者,由退役军人事物服务保障站开介绍信,到区武装部复印入伍、退伍材料);

  4、村委会证明(有无工作)。

  六、办理时限

  乡镇收集各村资料,收集完毕后送交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3、特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办理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内复员军人。

  二、办理条件

  伤残军人、病退军人、参战参试军人、三属。

  三、办理流程

  带上所需材料到受理人员处办理。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年审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诊断建议书(加盖公章)1份;

  5、医保结算单原件;

  6、门诊缴费单。

  五、办理时限

  乡镇收集各村资料,收集完毕后送交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二)涉农事务

  4、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补)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内土地确权的农户。

  二、办理条件

  根据文件办理,如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等。

  三、办理流程

  村委会收集情况,签字经公示后,报乡镇政府统一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财政统一用一卡通发放。

  四、所需材料

  无。

  五、办理时限

  根据文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三)社会保障

  5、社保卡新申领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居民。

  二、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户籍在本辖区;每年3月开始,截至6月30日之间的工作日可以办理。

  三、办理流程

  有需要的居民到村内经办员处登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经办员将统计信息批量上报到劳动保障所,劳动保障所制作电子版上报到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四、所需材料

  1、6周岁以下儿童(包含)提供身份证号码;

  2、7-16周岁需要提供本人1寸白底照片电子版、身份证信息或户口本;

  3、16周岁以上需要提供本人1寸白底照片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时限

  乡镇收集资料,收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区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6、社保信息修改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居民。

  二、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户籍在本辖区。

  三、办理流程

  有需要的居民到工作日内带上身份证原件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四、所需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五、办理时限

  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件及解读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居民。

  二、办理条件

  已参保人员。

  三、办理流程

  有需要的居民在工作日到便民服务中心咨询。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社保卡。

  五、办理时限

  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8、参保登记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居民。

  二、办理条件

  已参保人员。

  三、办理流程

  有需要的居民在工作日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社保卡。

  五、办理时限

  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9、信息修改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居民。

  二、办理条件

  已参保人员。

  三、办理流程

  有需要的居民在工作日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社保卡。

  五、办理时限

  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0、待遇领取发放确认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居民。

  二、办理条件

  已参保人员。

  三、办理流程

  有需要的居民在工作日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社保卡。

  五、办理时限

  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1、待遇领取人员注销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居民。

  二、办理条件

  拟出国定居的参保人员;

  已满60周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三、办理流程

  在工作日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社保卡。

  五、办理时限

  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2、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申报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居民。

  二、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已故,必须有合法继承人。村委会不能代办。

  三、办理流程

  已故待遇领取人员合法继承人在工作日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四、所需材料

  1、村委会证明;

  2、已故待遇领取人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五、办理时限

  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3、丧葬补助金申领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居民。

  二、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已故。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两个月内必须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三、办理流程

  已故待遇领取人员合法继承人在工作日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四、所需材料

  1、受益人身份证原件;

  2、受益人户口本原件;

  3、受益人社保卡;

  4、已故待遇领取人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五、办理时限

  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四)民生事务

  14、社会救助对象审核

  一、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二、办理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三、办理条件

  达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下列规定条件的:1、最低生活保障;2、特困人员供养;3、教育救助;4、住房救助;5、就业救助;6、临时救助。

  四、办理流程

  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上级部门进行审核并入户抽查,再次公示无异议后,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五、所需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

  2、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4、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救助理由以及造成贫困的原因);

  5、本人及共同生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本人及共同生活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残疾证、离婚证、医院诊断书等印证材料1份;

  8、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9、村委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公示照片各1份;

  10、本人信用社卡号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5、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一、事项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13]72号)。

  二、办理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

  三、办理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保条件。

  四、办理流程

  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进行审核并入户抽查,再次公示无异议后,则确定为低保对象。

  五、所需材料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3、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救助理由以及造成贫困的原因);

  4、本人及共同生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本人及共同生活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残疾证、离婚证、学生证、医院诊断书等印证材料1份;

  7、村委会开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8、村委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公示照片各1份;

  9、本人信用社卡号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办理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三、办理流程

  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及他人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组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通过财政局“一卡通”平台统一发放。

  四、所需材料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审批表;

  2、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3、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各1份;

  4、本人及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各1份;

  5、残疾证(肢体一级、精神一二级、智力一二级)等印证材料1份;

  6、村委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公示照片各1份;

  7、本人信用社卡号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7、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一、办理对象

  辖区内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办理条件

  (一)散居孤儿: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一方死亡另一方患有精神或智障等残疾、一方死亡另一方艾滋感染失去劳动力或者5 年以上在押服刑、离家出走3 年以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 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规定的 24种重特大疾病(不含6种儿童类疾病)、《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的7种地方病;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4、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办理流程

  (一)散居孤儿: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山西省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告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抚养人)签定孤儿分散供养委托协议。

  (二)事实孤儿: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应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照保障对象的条件,对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为保护儿童隐私,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设置公示环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留存纸质版保存资料,待系统完善后将有关信息再行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理由。

  四、所需材料

  (一)散居孤儿: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 寸免冠照片3 张;

  5、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二)事实孤儿:

  1、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 寸免冠照片3 张;

  5、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6、村委会党委会议记录;

  7、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8、服刑在押申请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外,还需在申请表上备注到期时间;

  9、失联证明材料需先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联报案证明和查找情况说明,若无法提供,再提供由申请人书面说明和村(居)委会证明材料,同时需提供3户6人以上附身份证号证明人与本人关系证明失联人已达失联6个月以上。

  五、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残疾人保障

  21、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一、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二、办理对象

  户籍在本辖区内的生活困难残疾人。

  三、办理条件

  无。

  四、办理流程

  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区残联审批办理。

  五、所需材料

  1、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张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2、申请书;

  3、身份证(正反面)、残疾证、低保证、医院诊断建议书、户口本(户主和本人页)、本人信用社卡复印件;

  4、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2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办理对象

  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在册人员中的残疾人。

  二、办理条件

  无。

  三、办理流程

  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区残联、区民政局审批办理。

  四、所需材料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张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2、申请书;

  3、身份证(正反面)、低保证、残疾证、户口本(户主和本人页)、本人信用社卡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23、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办理对象

  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重度残疾人。

  二、办理条件

  持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证。

  三、办理流程

  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区残联、区民政局审批办理。

  四、所需材料

  1、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张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2、申请书;

  3、身份证(正反面)、残疾证、户口本(户主和本人页)、本人信用社卡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24、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办理对象

  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办理条件

  持有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证。

  三、办理流程

  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区残联、区民政局审批办理。

  四、所需材料

  1、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张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2、申请书;

  3、身份证(正反面)、残疾证、户口本(户主和本人页)、本人信用社卡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2560岁以上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办理对象

  户籍在本辖区内六十岁以上的重度残疾人。

  二、办理条件

  持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证,且本人年满60周岁。

  三、办理流程

  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区残联、区民政局审批办理。

  四、所需材料

  1、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张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2、申请书;

  3、身份证(正反面)、残疾证、户口本(户主和本人页)、本人信用社卡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计划生育

  26、生育服务登记

  一、事项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二、办理对象

  本辖区内居民。

  三、办理条件

  生育一孩或二孩后。

  四、办理流程

  办理对象可以在网上登记,也可以到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服务中心现场核实登记。

  五、所需材料

  1、提供本人及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2、孩子的出生证及复印件、户口本。

  六、办理时限

  资料准备齐全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27、《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事项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二、办理对象

  本辖区内居民。

  三、办理条件

  未生育或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

  四、办理流程

  办理对象到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经本村村委会和服务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五、所需材料

  1、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2、双方结婚证原件;

  3、提供两张2寸夫妻合影照片;

  4、夫妻双方提供社区、村、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不在本辖区的一方,需要提供村、乡、县三级婚育证明。

  六、办理时限

  资料准备齐全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28、《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事项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

  二、办理对象

  本辖区内居民。

  三、办理条件

  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5、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办理流程

  办理对象到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经服务中心核实,并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办理。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所需材料

  1、提供本人及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2、孩子的出生证;

  3、提供两张2寸夫妻合影照片;

  4、如双方为再婚,需要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日起3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超过18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29、《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事项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办理对象

  本辖区内居民。

  三、办理条件

  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育龄妇女不超过49周岁的家庭。

  四、办理流程

  办理对象到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经本村村委会和服务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五、所需材料

  1、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2、双方结婚证原件;

  3、子女的户口本及出生证原件;

  4、提供两张2寸夫妻合影照片或两张双方1寸的单人照;

  5、夫妻双方提供社区、村、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不在本辖区的一方,需要提供村、乡、县三级婚育证明;

  6、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7、补办的需提供工资明细加盖财务章。

  六、办理时限

  资料准备齐全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3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一、事项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八、九条。

  二、办理对象

  本辖区内居民。

  三、办理条件

  未生育或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

  四、办理流程

  办理对象到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经本村村委会和服务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五、所需材料

  1、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2、双方结婚证原件;

  3、提供本人近期一寸证明免冠照片2张;

  4、夫妻双方提供社区、村、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六、办理时限

  资料准备齐全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31、单位、个人计生生育情况审核

  一、事项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

  二、办理对象

  所在单位属于本辖区的干部职工。

  三、办理条件

  所在单位属于本辖区。

  四、办理流程

  办理对象到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直接办理。

  五、所需材料

  1、审核表上夫妻双方单位一把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3、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提供《再生育服务证》;

  4、政策外二孩及以上的持社会抚养费收据、党政纪处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资料准备齐全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32、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宣传及解读

  可到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