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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走进乡镇办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冯村乡 成文日期: 2022-11-22
标  题: 冯村乡综合行政执法日常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11-22
主 题 词:

冯村乡综合行政执法日常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11-22 11:13    来源: 冯村乡     【字体: 】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增强综合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乡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本乡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总要求,实施严格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行政执法队伍。

  第二章 仪容规范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整洁,不得染彩色头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工作时间女性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工作时间不得化浓妆。

  第六条  着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戒指等饰物。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三章  举止规范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八条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九条  参加集会或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条  着制服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嬉笑打闹、搭肩挽臂、席地坐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执法时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第十三条  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十五条  上岗前,根据执法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执法装备、文书,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十六条  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十七条  执法时应当先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办案调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徒步巡查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姿、走姿,威严有序。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第二十条  执法任务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执法工作日志,带队领导应组织讲评。暂扣、没收物品和罚款现金、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按规定及时上缴。

  第二十一条  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

  第二十二条  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帮助违法当事人开脱责任,隐瞒案件事实,制造伪证。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省、市、区关于执法人员的纪律规定。

  第五章  值班规范

  第二十四条  根据乡总体工作安排,建立执法保障值班备勤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及时处置应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志,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第二十六条  交接班时,因发生意外情况,当班事项不能顺利完成,接班人员又无法妥善处置的,以交班前介入的值班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妥善处置后再交接班。

  第六章  行政执法热线规范

  第二十七条  建立高效、快捷、便民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倾听民声、了解民意、汇集民智、化解民忧,取信于民。

  第二十八条  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受理耐心、答复谨慎、解答正确。若遇举报投诉人不礼貌或骚扰时,应当妥善处理,不得粗暴对待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受理举报投诉时,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投诉人问明被举报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举报投诉的具体内容和举报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并记录保存。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答复,不得瞒报、漏报、谎报、久拖不办。

  第三十一条  按时回复受理举报投诉办理单据,回复内容填写应当详细准确。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对举报投诉内容及举报投诉人情况应当予以保密,严禁将举报投诉情况泄露给被举报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第七章  用语规范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执法时也可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法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八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层级管理原则,搞好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执法风纪纠察登记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遵守行为规范专项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做出评价。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