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本站地图 网站地图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30
标  题: 盐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流程告知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8-30
主 题 词:

盐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流程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08-30 11:18    来源: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卫发〔2020〕7号)及相关规定,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或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学前教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应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托育机构应当在登记或业务范围增加托育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盐湖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