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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安全生产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6-20
标  题: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及邮箱公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6-20
主 题 词: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及邮箱公示

发布日期:2022-06-20 17:40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投诉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经区政府同意,现向社会公开盐湖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359-2278689/举报投诉邮箱:yanhuanjianju@163.com

  投诉范围: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