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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财政局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5-10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盐政办发〔2022〕19号

发布日期:2022-05-10 07:30    来源: 区财政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盐湖高新区管委会:

  《运城市盐湖区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盐湖区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国有资产,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盐湖区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区财政局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盐湖区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盐湖区财政运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财政运行保障中心)负责公物仓具体管理。

  第五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盐湖区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制定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规划;

  (五)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 财政运行保障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调拨、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落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借出资产的监管工作,定期对公物仓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盘点表,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负责公物仓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七)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八)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财政运行保障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区财政局备案,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仓储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所属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所属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上缴或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账册登记、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等;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三)更新、淘汰的资产:更新置换后淘汰出来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

  (四)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

  (六)经批准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七)区委、区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使用财政性资金统一配置的各类资产或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实物资产;

  (八)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

  (九)其它按规定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的收缴,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财政运行保障中心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转,闲置一年以上且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年末应当对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资产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移交公物仓;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调配或购置新增资产前,应办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的相关手续,更新、淘汰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旧资产,应在调配或购置新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三)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由财政运行保障中心统一购置,登记造册交入公物仓;

  (四)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时的剩余资产或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其所有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在机构撤销或注销后的1个月内,由资产使用单位或社会团体举办单位进行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

  (五)按规定合并的单位,应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其所有资产原则上按有关规定先全部移交并入单位;有富余资产的,应当在机构合并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由合并后机构负责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

  (六)按规定改制的事业单位,纳入改制的资产经清查核实登记造册,由改制前事业单位移交改制后的单位;剥离未纳入改制的资产,由改制的事业单位登记造册在改制结束前一个月内移交公物仓;

  (七)区委、区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承办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

  (八)执法执纪机关罚没资产,属于一般性资产的,应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移交公物仓;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包括文物、专卖品、毒品、假冒伪劣药品、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淫秽物品等)按《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上缴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运行保障中心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盐湖区政府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表1),并及时办理登记入库,资产移交清单作为原始凭证归档管理。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单位或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须向公物仓申请借用、调配资产的,由使用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审核批准后由财政运行保障中心与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预算或年度追加预算购置新增具有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优先从公物仓的储备资产中配置;

  (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所需资产(除一次性消耗用品外),原则上通过公物仓进行配置;区财政局在编制和审核组建临时机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的预算经费时,对其中安排用于购置资产的经费必须结合公物仓资产库存情况,优先从公物仓中安排;当公物仓无法满足需要时,安排购置设备经费,由财政运行保障中心统一购置,购置的资产经公物仓入库后再由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调使用;

  (三)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应填写《盐湖区政府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附表2),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到财政运行保障中心办理借用手续,明确使用期限及交回日期;资产借用单位应确保资产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借用期间发生非正常损毁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有关规定处理,拒不赔偿的由区财政局从单位经费中扣回;资产借用单位应当按照借用手续约定,按期归还借用资产,到期未归还的,由区财政局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四)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拨区级公物仓资产的,应填写《盐湖区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附表3),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由财政运行保障中心办理出库手续,并在公物仓资产登记簿中核销资产。资产接收单位对调拨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并录入资产信息系统,纳入单位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归还入库。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由财政运行保障中心登记资产归还情况,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范围。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出租、捐赠、报废等。公物仓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财政运行保障中心必须定期对公物仓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对下列状态的资产进行处置:

  (一)不易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且无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公物仓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和处置,由财政运行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盐湖区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表4),报区财政局批准,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不需用的仓储资产出售、转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报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可采取公开拍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处置;

  (二)闲置资产出租、出借,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可采用公开招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进行;

  (三)资产捐赠,报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可捐赠支持公益事业或贫困地区;

  (四)资产报废,按资产报废规定程序进行;

  (五)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区财政局批准,由区财政局会同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八条 罚没财物的处置依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产生的收入,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后,余额上缴区级财政专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或私分公物仓资产,如违反规定,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物仓运行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解读链接:【图解】《运城市盐湖区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