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本站地图 网站地图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2-04-01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4-01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运盐政办发〔2022〕13 号

发布日期:2022-04-01 18:04    来源: 区自然资源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运城市盐湖区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盐湖区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国家机关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西省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晋自然资发〔2022〕1号)等规定,结合盐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湖区行政区域内举报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的奖励。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包括: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行为。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0359-202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

  (二)通过信件向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属地自然资源所、派出所举报;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数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砂石类1000元-10000元,矿洞、洗矿类10000元-100000元),对贡献突出的可给予奖励金额上浮50%-100%,最高不超过20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设立奖励资金专户,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按照上一年度矿产资源罚没收入的10%列入预算。不足部分,按追加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管辖区域范围内;

  (二)属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范围;

  (三)属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七条 负责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举报受理及案件办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办案机关根据案情提出评定意见,会同区财政、区政务服务中心审定后,报区政府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对不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十三条 全区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全区各级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链接:【图解】《运城市盐湖区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