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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2-01-10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1-10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1-10 16:29    来源: 区自然资源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盐政通〔202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部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维护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秩序,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责任人、第一报告人。要落实网格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制止、上报。

  三、打击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矿等行为。

  (三)严厉打击利用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存在露头矿的偏远偏僻地区、各个时期的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严厉打击借河道、水涧清淤疏通等名义擅自进行非法开采的行为。河道疏通清淤类工程须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落实监管后,方可进行。

  (六)严厉打击买卖、运输、储存、提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用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七)严厉打击“砂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四、对非法违法盗采组织者及参与者,没收非法所得,依法从重严惩。对参与非法违法采矿的国家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监督。对举报氰化池等采矿设施设备、盗采砂石类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2000元;对举报盗采矿洞类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10000元。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8636335206  13403593999

  特此通告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解读链接:【图解】《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