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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扶贫中心 成文日期: 2021-12-22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2-22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22 10:20    来源: 区扶贫中心     【字体: 】    打印本页

  有效利用扶贫资金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为发挥财政扶贫资金最大效益,做到精准发力、精准施策、精准帮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的《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使用财政扶持资金推进产业扶贫的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精神,征求财政、农委,农经等部门意见,制定盐湖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企业实施、村级监督、乡镇负责、区级监管、共同验收”的扶贫项目实施流程,在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财政资金资产收益扶贫制度。创新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股权量化,作为贫困户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中的扶贫股份,建立与贫困农户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加贫困农户资产收益,实现脱贫致富。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开展“资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收益有分红”的创新模式,建立贫困人口通过各种股权设立,参与股权分红的资产收益扶贫长势见制,使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资金使用范围

  除雨露计划、教育扶贫、金融扶贫外,主要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扶贫产业项目和其他精准到村、到户项目。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切实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杠杆作用,完善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动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三、项目确定

  乡,对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管理民主、制度完善权清晰、运作规范、创收能力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确定为本乡镇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区扶贫办相关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初稿,以乡镇为单位向区扶贫办进行申报。区扶贫办从中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经济效益好的产业项目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研究确定盐湖区扶贫产业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资金。项目确定后,各监管单位严格履行职责,指导各项目承载企业(合作社)根据项目申报内容制定实施方案。

  四、资金使用要求

  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作为贫困户的扶贫股,参与村集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及产业基地的生产经营,按资金性质和有关规定进行折股量化。

  贫困村的扶贫股按照村集体占30%,贫困户占70%的比例分配给村集体和贫困户,非贫困村的扶贫股全部分配给贫困户。贫困村与贫困户持有的扶贫股可以参与收益分配,但无所有权,不得私自转让出售;实现脱贫的农户可以继续享有3年的持股收益,期满后不再持有,扶贫股收归村集体,由村集体组织转授给未脱贫户,实行滚动使用,最终实现贫困户整体脱贫。全部贫困户稳定脱贫后,扶贫股转为集体股,分红作为村集体收益。收益分红年限由乡镇牵头组织村“两委”与实施主体研究协商,共同制定。

  五、资金使用办法

  1,分配原则

  合作社或企业根据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每一万元对应2.5人的比例确定吸纳贫困户人口规模,并研究确定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后贫困人口单人持有的扶贫股数额。

  2.拨付程序

  项目确定后,一次性将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承载村所在乡镇,随后由实施主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街道)审核,并报项目监管单位、主管单位核准。

  工程启动后,村级部门按照项目实施内容,为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各项便利条件,保障项目工程顺利实施。乡镇(街道)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要求,根据产业项目各阶段工程进度,分阶段为实施主体提供资金。项目资金需预留20%以上保底验收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审计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项目资金拨付过程中,项目承载乡镇(街道)及时将扶贫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转移给实施主体。

  3.项目监管

  项目监管单位采取账务查看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为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保障。

  村集体与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签订扶贫资金保底收益协议书,合作社或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同时履行协议内容,与入股贫困户签订贫困户入股保底分红协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如合作社或企业不正常履行协议内容。村集体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寻求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4.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组织分管副职、财政所、农经站人员、扶贫专干、驻村工作队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完成后报请区扶贫办、主管单位,及初验人员组成验收组,以查看资料、账务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项目验收单,基础设施项目要进行审计。

  六、项目带动办法

  1.项目分红收益分配

  村集体与帮扶工作队建立贫困户效益共享机制,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较为贫困的人口,与扶持带动的企业(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企业要与所吸纳贫困户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与务工协议,合作社要通过社员大会吸纳贫困户加入。加入的贫困人口参与生产经营,同时按股分红,扶贫股最低保降每年8%的收益分红。

  2.贫困户资产入股收益

  按照“资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收益有分红”要求、通过各种股权设立,贫困户以承包土地经管权、林权、住房财产权、农机具等要素折股量化后入股受款企业(合作社),参与股权分红的资产收益。股权量化后,企业(合作社)向持股成员(贫困户以户为单位)颁发扶贫股权证,签订《贫困户入股分红协议书》,企业与合作社要确保贫困户股份收益高于一般股份。

  3.项目用工

  各乡镇在实施产业、基础设施项目时,充分考虑辐射带动贫困户意愿,与辐射带动贫困户签订《务工协议书》,最大限度吸收贫困劳动力务工,增加务工收入,同时做好贫困劳动力打工收入记录,由所属扶贫工作站(室)录入建档立卡系统。

  七、其他相关要求

  1.公告公示

  各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方案、扶持资金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时对所实施项目录入建档立卡系统。

  2.绩效考评

  各乡镇政府组织监管单位、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对所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考评,总结分析项目实施后贫困户增收情况,并录入建档立卡系统。

  3.实施主体责任

  实施主体要做好股权档案,扶贫资金使用账目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八、资金监督与管理

  1.各乡镇(街道)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绩效等责任,细化政策措施,根据本乡镇(街道)脱贫攻坚规划,按照统筹整合资金相关要求,合理使用资金。明确实施主体对扶贫资金、贫困户折股量化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乡经管站、财政所负责本辖区项目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发挥扶贫资金最大效益。

  2.区扶贫办、财政局、农经中心联合建立监督机制,不定期采取账务查看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从严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