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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1-02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烧禁煤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1-02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烧禁煤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1-02 10:43    来源: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切实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运城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精神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盐湖区辖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荒草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对拒绝和妨碍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按照市政府划定的“禁煤区”范围要求,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运输、加工、销售、使用煤炭。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盐湖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城、姚孟、大渠、安邑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各类垃圾、裸露地块、渣土料堆等要不留死角、全部清理苫盖。

  五、全区人民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宣传、人人参与,共同营造低碳、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鼓励广大群众举报,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12369

  市公安局盐湖分局:110

  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特此通告。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