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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走进乡镇办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姚孟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1-09-29
标  题: 姚孟办事处公共服务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9-29
主 题 词:

姚孟办事处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2021-09-29 10:16    来源: 姚孟办事处     【字体: 】    打印本页

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一、退役军人待遇

  (一)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1、办理对象:本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2、办理条件:无

  3、办理流程: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办理,街道办采集信息完毕后上报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理。

  4、所需材料:①退役军人户口本原件;②退役军人身份证原件;③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证件原件;④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相关证件;⑤立功受奖证;⑥军人本人到窗口拍照上传照片,本人因身体原因来不了由家属代采集,家属提供军人照片;⑦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退伍证丢失者,去档案里复印入伍、退伍军人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里面要有原部队代号及退役证号码)。

  5、办理时限:即办件。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符合条件的60岁及其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 

  1、事项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2、办理对象:本辖区五十九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兵。

  3、办理条件:没有领取其他社会补助金(低保、五保除外);无工作人员。

  4、办理流程: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处办理。

  5、所需材料:①申请书;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④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丢失者,到区人民武装部复印入伍、退伍登记表,加盖武装部公章);⑤本人名下农村信用社账号首页复印件。

  6、办理时限:街道办收集各村资料,收集完毕后送交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办理

  1、办理对象:本辖区内优抚对象。

  2、办理条件:伤残军人、病退军人、参战参试军人、三属人员、复员军人。

  3、办理流程:带上所需材料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4、所需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③年审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医院诊断书原件;⑤医保结算单原件;⑥门诊缴费单原件;⑦本人名下农村信用社账号首页复印件。

  5、办理时限:街道办收集资料,收集完毕后送交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商事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核准办理(开业登记) 

  1、事项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办理对象:年满十八周岁的合法公民。

  3、办理条件:经营场所在所涉辖区。

  4、办理流程:①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办理;②全程电子化办理(即本人在网上申请办理)。

  5、所需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补齐材料过程不计入办理期限)。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个体工商户核准办理(变更登记) 

  1、事项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办理对象: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

  3、办理条件:经营场所在所涉辖区。

  4、办理流程:①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办理;②全程电子化办理(即本人在网上申请办理)。

  5、所需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③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补齐材料过程不计入办理期限)。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个体工商户核准办理(注销登记) 

  1、事项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办理对象: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

  3、办理条件:本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4、办理流程:本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所涉辖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5、所需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原营业执照正副本;③清税证明(营业执照为注册号的不需要提供,为统一信用代码的需提供);④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补齐材料过程不计入办理期限)。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食品小经营店备案 

  1、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

  2、办理对象:个体工商户及企业。

  3、办理条件:所属辖区,有营业执照,面积低于60平米的小食杂店、小餐饮或以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商。

  4、办理流程:携带所需材料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5、所需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食品小摊点备案

  1、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

  2、办理对象:自然人。

  3、办理条件:活动场所在所属辖区,无固定经营场所,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4、办理流程:携带所需材料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5、所需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市场管理方或城管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允许其在属地经营活动的证明。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社会保障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件及解读

  可到窗口咨询。

  (二)参保登记

  1、办理对象:本辖区居民。

  2、办理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3、办理流程: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协办员或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现场办理,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社区(村)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4、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社保卡。

  5、办理时限:即办件。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信息修改

  1、办理对象:本辖区居民。

  2、办理条件:已参保人员。

  3、办理流程:有需要的居民在工作日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4、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社保卡。

  5、办理时限:即办件。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待遇领取申请

  1、办理对象:本辖区居民。

  2、办理条件: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缴费总额至少达3000元;出生日期在1950年以前的居民,无需缴费即可办理到龄手续。

  3、办理流程: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协办员或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现场办理,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社区(村)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4、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社保卡。

  5、办理时限:即办件。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待遇领取发放确认

  1、办理对象:本辖区居民。

  2、办理条件:已参保人员。

  3、办理流程:有需要的居民在工作日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4、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社保卡。

  5、办理时限:即办件。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申报及注销

  1、办理对象:本辖区居民。

  2、办理条件:待遇领取人员已故,必须有合法继承人。村委会不能代办。

  3、办理流程:已故待遇领取人员合法继承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协办员或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现场办理,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社区(村)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4、所需材料:受益人的社保卡;已故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已故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医学证明。

  5、办理时限:即办件。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参保人员注销

  1、办理对象:本辖区居民。

  2、办理条件: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者。

  3、办理流程: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协办员或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现场办理,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社区(村)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4、所需材料:①参保人员死亡: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社保卡;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参加企保人员需提供缴费够十五年的凭证)

  5、办理时限:即办件。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丧葬补助金申领

  1、办理对象:本辖区居民。

  2、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已故,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3、办理流程: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协办员或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现场办理,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社区(村)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4、所需材料:①受益人身份证原件;②受益人户口本原件;③受益人社保卡;④已故待遇领取人死亡注销户口证明;⑤已故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医学证明。

  5、办理时限:即办件。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民生事务

  (一)社会救助对象审核

  1、事项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2、办理对象:持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

  3、办理条件:达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下列规定条件的,①最低生活保障;②特困人员供养;③教育救助;④住房救助;⑤就业救助;⑥临时救助;⑦大病救助。

  4、办理流程: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户籍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村)的协助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以社区(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上级部门进行审核并入户抽查,再次公示无异议后,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5、所需材料:①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②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③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救助理由以及致贫原因);④本人及共同生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⑤本人及共同生活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⑥残疾证、离婚证、医院诊断书原件和医保结算单原件各1份;⑦社区(村)委会开具的证明;⑧社区(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公示照片各1份;⑨ 本人名下农村信用社账号首页复印件。

  6、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

  1、事项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13]72号)。

  2、办理对象:持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

  3、办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保条件。

  4、办理流程:①由户主到户籍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村)委会受理。②社区(村)委会接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取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一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申请表”并报街道办事处。③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村)委会上报的低保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对符合条件的二榜公布,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④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户进一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三榜公布,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发放城乡最低保障金领取证。

  5、所需材料: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②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③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救助理由以及造成贫困的原因);④本人及共同生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⑤本人及共同生活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⑥残疾证、离婚证、学生证、医院诊断书原件和医保结算单原件等印证材料1份;⑦家庭收入证明;⑧夫妻一方为农户,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⑨本人名下农村信用社账号首页复印件。

  6、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办理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办理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3、办理流程: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户籍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赡养、抚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及他人代为申请。街道办事处通过组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通过财政局“一卡通”平台统一发放。

  4、所需材料:①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审批表;②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③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各1份;④本人及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各1份;⑤残疾证(肢体一级、精神一二级、智力一二级)等印证材料1份;⑥本人名下农村信用社账号首页复印件。

  5、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1、办理对象:辖区内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办理条件:

  ①散居孤儿: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一方死亡另一方患有精神或智障等残疾、一方死亡另一方艾滋感染失去劳动力或者5 年以上在押服刑、离家出走3 年以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其中,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 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规定的 24种重特大疾病(不含6种儿童类疾病)、《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的7种地方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3、办理流程:

  ①散居孤儿: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到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山西省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告知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抚养人)签订孤儿分散供养委托协议。

  ②事实孤儿: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应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到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照保障对象的条件,对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为保护儿童隐私,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设置公示环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留存纸质版保存资料,待系统完善后将有关信息再行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向有关街道办事处说明理由。

  4、所需材料:

  ①散居孤儿:

  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孤儿近期1 寸免冠照片3 张;

  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②事实孤儿: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孤儿近期1 寸免冠照片3 张;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社区(村)会议记录;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服刑在押申请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外,还需在申请表上备注到期时间;失联证明材料需先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联报案证明和查找情况说明,若无法提供,再提供由申请人书面说明和社区(村)证明材料,同时需提供3户6人以上附身份证号证明人与本人关系,证明失联人已达失联6个月以上。

  5、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报

  1、事项依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晋保办函〔2017〕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通知》(晋建保字〔2018〕329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3号)。

  2、办理对象:本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3、办理条件:

  ①低收入住房申报条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运城市中心城区(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安邑,姚孟,大渠)八个办事处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年文件执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农村户籍不能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②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运城市中心城区(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安邑,姚孟,大渠)八个办事处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年文件执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农村户籍不能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运城市中心城区(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安邑,姚孟,大渠)八个办事处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五年(含五年)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年文件执行;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在运城市中心城区均无自住房产的申请人。农村户籍不能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③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运城市中心城区均无自主房产的申请人;申请人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中心城区具有稳定工作的申请人;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4、办理流程: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书面申请;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期满3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③街道办事处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④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期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5、所需材料:①个人申请,以户主名义申请(户口在本辖区的非农业户口)申请一律电脑打印,档案顺序: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社区证明,以及其它证明;②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按红手印);③社区证明;④收入证明(有具体单位提供一年以上的工资流水加盖单位公章),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⑤死亡开死亡证明,离异的出示离婚证,看离婚协议书留复印件(有近期单身证明的更好);⑥18周岁以上不上学的出示收入证明,在校的出示在校证明(除小学以外上学的都需要出示在校证明);⑦身份证,户口本(包括首页和家庭所有成员页)残疾证、当年低保证复印件;⑧空挂户挂在具体某一个详细地址上要出示房产证原件留复印件,不受理挂在亲戚朋友上的,集体户除外。已经享受公产房的不能同时申报低收入困难住房,两个只能享受一个;⑨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户的提供村里的收入证明,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出示结婚证复印件(看原件);⑩65周岁以上老人申请时提供监护人证明;⑪申请时迁户本辖区时间限制一年以上;⑫以户口本为准申报,申报时提供家庭成员个人不动产证明(18周岁以上需提供),夫妻一方为农户的,也需要提供不动产证明。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残疾人保障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办理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在册人员中的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残疾人。

  2、办理条件: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

  3、办理流程: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户籍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残联、区民政局审批办理。

  4、所需材料: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张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②申请书;③身份证(正反面)、低保证、残疾证、户口本(户主和本人页);④提供低保本原件和复印件;⑤本人名下农村信用社账号首页复印件。

  5、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上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60岁以上重度残疾人特种护理补贴

  1、办理对象:户籍在本辖区内六十岁以上的重度残疾人。

  2、办理条件:持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证,且本人年满60周岁。

  3、办理流程: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户籍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办核实后,报区残联、区民政局审批办理。

  4、所需材料:①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张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②申请书;③身份证(正反面)、残疾证、户口本(户主和本人页);④ 本人名下农村信用社账号首页复印件。

  5、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上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办理对象: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重度残疾人。

  2、办理条件:持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证。

  3、办理流程:本人带上所需材料到户籍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残联、区民政局审批办理。

  4、所需材料:①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张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②申请书;③身份证(正反面)、残疾证、户口本(户主和本人页);④ 本人名下农村信用社账号首页复印件。

  5、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上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残疾证办理

  1、智力、精神、未成年人

  所需资料:①残疾证申请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1张和《证明材料》1份;②证明材料为(区、乡镇残联提供样稿)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③提供致残住院病历(发病后18个月以前的)原件和复印件1张;④提供近期免冠3张两寸白底彩照;⑤在监护人的陪护下,到户籍所在的乡(镇、办)残联办理审核手续,填写《申请表》,再到区残联办理鉴定手续去医院鉴定。

  办理流程:①智力残疾评定的地点、时间:盐湖区人民医院,每周的周一至周五下午1—5点;②精神残疾评定的地点、时间:运城市荣军医院,每月第一周的周二上午。

   区残联接待办理残疾证申请、领取证件,办理挂失、变更鉴定的地点、时间:盐湖区政务大厅A区14号残联窗口,法定工作日上午9—12点,下午1—5点。若精神类评定之日遇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实际评定时间顺延7日,即顺延至下一周。

  另:现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应交回原证件,原证件丢失的,应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2、视力、言语、听力、肢体

  所需资料:①残疾证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各1张;②近期免冠3张两寸白底彩照和致残病历原件(发病后 18—24个月以前的),到户籍所在的乡(镇、办)残联办理审核手续,填写《申请表》,再到区残联办理鉴定手续去医院鉴定。

  办理流程:①视力、听力、言语和肢体残的评定地点、时间:区医院每周的周一至周五下午1-5点;②区残联接待办理残疾证申请、领取证件,办理挂失、变更鉴定的地点、时间:盐湖区|政务大厅A区14号残联窗口法定工作日上午9—12点,下午1—5点。

  另:现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应交回原证件,原证件丢失的,应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五)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 

  1、事项依据:《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提前下达中央2018年财政转移支付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工作的通知》(晋残联[2018]11号)、《关于下达2019年度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及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运残联[2019]8号)。

  2、办理对象:本辖区内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士。

  3、办理条件:

  ①肢体残疾一、二级可以申请轮椅(三年不能重复申请)。肢体三、四级可以申请助行器、坐便椅、腋杖、手杖(助行器、坐便椅三年不能重复申请,腋杖、手杖二年不能重复申请)。

  ②听力残疾申请助听器(五年不能重复申请),一级听力残疾人原则上不配发助听器。

  ③视力残疾申请盲杖、助视器(三年不能重复申请)。

  ④缺肢残疾人申请假肢(三年不能重复申请安装假肢)。

  4、办理流程:乡镇及办事处组织专人入户调查,根据被调查残疾人需求和意愿发放。也受理本辖区持证残疾人到办事处服务窗口申请,经乡镇及办事处报残联核实后发放。

  5、所需材料:①山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和服务记录表;②提供本人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

  6、办理时限:收到上级发放的器具,经社区核实符合条件,即可发放残疾人。

  7、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适配。

  六、计划生育

  (一)生育服务登记

  1、事项依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2、办理对象:本辖区内居民和干部职工。

  3、办理条件:生育新生儿后,持证登记。

  4、办理流程:办理对象可以在网上登记,也可以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服务中心现场核实登记。

  5、所需材料:提供本人及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户口本。

  6、办理时限:资料准备齐全即时办理。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生育服务证》办理

  1、事项依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2、办理对象:本辖区内居民和干部职工。

  3、办理条件:未生育或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4、办理流程:办理对象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经本社区(村委会)和服务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5、所需材料:①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②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提供两张2寸夫妻合影照片;④夫妻双方提供社区(村)、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不在本辖区的一方,需要提供村、乡、县三级婚育证明。

  6、办理时限:资料准备齐全即时办理。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1、事项依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

  2、办理对象:本辖区内居民和干部职工。

  3、办理条件:

  ①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④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⑤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办理流程:办理对象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经服务中心核实,并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办理。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所需材料:①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提供两张2寸夫妻合影照片;③如双方为再婚,需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④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6、办理时限:自受理日起1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超过180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1、事项依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2、办理对象:本辖区内居民和干部职工。

  3、办理条件: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育龄妇女不超过49周岁的家庭。

  4、办理流程:办理对象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经本村村委会和服务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5、所需材料:①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②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子女的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提供两张2寸夫妻合影照片;⑤夫妻双方提供社区、村、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不在本辖区的一方,需要提供村、乡、县三级婚育证明;⑥补办的需提供工资明细加盖财务章。

  6、办理时限:资料准备齐全即时办理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1、事项依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八、九条。

  2、办理对象:本辖区内居民和干部职工。

  3、办理条件:未生育或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

  4、办理流程:办理对象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经本村村委会和服务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5、所需材料:①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②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④夫妻双方提供社区、村、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6、办理时限:资料准备齐全即时办理。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单位、个人计生生育情况审核

  1、事项依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

  2、办理对象:本辖区所属单位和户籍在本辖区的干部职工。

  3、办理条件:本辖区所属单位或个人。

  4、办理流程:办理对象到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现场直接办理。

  5、所需材料:①审核表上夫妻双方单位一把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②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③政策内二孩及以上提供《再生育服务证》;④政策外二孩及以上的持社会抚养费收据、党政纪处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时限:资料准备齐全即时办理。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宣传及解读

  可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