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本站地图 网站地图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征地补偿

索 引 号: 2021011812994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22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发《运城市盐湖区姚暹渠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禹都段拆迁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发文字号: 运盐政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12-22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发《运城市盐湖区姚暹渠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禹都段拆迁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20-12-22 14:48    来源: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盐政发〔2020〕12号

 

安邑办事处:

运城市盐湖区姚暹渠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禹都段拆迁改造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运城市盐湖区姚暹渠水环境综合治理PPP

项目禹都段拆迁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姚暹渠(运三高速-禹西路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属于市政府“1311”重点工程,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盐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安邑段3.7km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和拆迁的实物普查、标准制定、资金赔偿等工作。为加快建设步伐,规范征收补偿行为,保证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人为本,和谐拆迁。

2、基本原则:统一标准,公开透明。

二、制定本方案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6、《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拆迁范围

东起运三高速桥下,西至运平路水库(三角坑)姚暹渠中心两边30m范围内。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各种管线等均在被征收范围内(以规划实际测量范围为准)。

四、实施主体

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

五、补偿对象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货币化补偿

1、确权后的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的补偿。以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2倍计算,按照3700元/㎡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建筑面积达不到合法宅基地面积1.2倍的部分按1200元/㎡的建安成本价予以扣除;超出部分按1200元/㎡的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

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建房户,房屋及附属物参照附件标准给予补偿。

2、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的补偿。考虑历史因素,三层、四层、五层分别以实际建筑面积按1200元/㎡建安成本价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

3、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因素按100-300元/㎡予以评估

(简装标准:地砖、仿瓷;中档标准:地砖、墙裙、墙面乳胶漆、木包门窗;精装标准:木地板或地砖、木质或瓷砖墙裙、墙面乳胶漆或墙纸、墙面造型、木吊顶、木包门窗)。

4、住改商房屋认定:产权性质为临街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认定为住改商用房。住改商商业因素一层基准价为1300元/㎡,二层商业因素基准价为一层基准价的90%,三层以上不予计算。

 5、集体土地上绿化树种价格以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二)其他规定

1、征收房屋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确定。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被拆迁户持有的有效证件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于无有效证件的房屋,根据由被拆迁户提供的居民组、村委会、办事处确认的产权证明材料,并以评估公司测量的面积进行补偿。对于违章、违法、到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

3、凡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根据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出具评估报告,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

4、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宅基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件不全的被拆迁户持村民小组、村委会、办事处确认的证明材料)到场,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宅基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交回,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八、搬迁费、临时过渡补偿标准

1、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按15元/㎡标准一次性支付。

2、临时过渡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补偿费,补偿费标准为10元/㎡/月,补偿时间为6个月。

九、其他规定

1、实施动迁之日起,在所限定的时限段内优先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给予适当奖励。

2、被拆迁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相关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拆迁人搬迁腾空房屋时,不得擅自拆除己作价补偿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者由征收人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4、在征收过程中,对方案中的未尽事宜,召集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研究解决。

5、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影响改造工作正常进行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十、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