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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3 16:06 来源: 区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全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总体有序推进,取得积极进展,但由于基础薄弱、欠账较多、工作量大等原因,部分工作推进缓慢,距完成目标任务尚有较大差距。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登记,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准确把握重点
2021年6月底前,要基本完成全区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应登尽登”,2021年年底前,基本建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数据库并实现数据汇交,将农村不动产纳入日常登记业务,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完成“十三五”规划明确的工作目标。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以尚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为重点,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抓紧完成权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主要房屋所有权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无权属来源资料、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缺乏符合规划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分阶段、分类依法妥善处理,开展确权登记。
二、规范权籍调查,夯实登记基础
乡镇(街道)是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要尽快摸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宗数和面积、已登记发证的数量和面积等基本家底,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建立“户申请、村集中、乡镇统一上报、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办理”的办证机制;明确年度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落实责任,倒排工期,全力统筹推进,确保各项工作稳步开展,规范有序推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区自然资源局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职,与农业农村、住建、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吸收有关乡镇(街道)、村集体组织参与,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事关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统筹部署、市指导督促、县市区组织实施、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办村组具体承担、技术单位指导支撑”的模式,明确分工,压实责任。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技术指导、具体实施和验收工作,包括: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三维建模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规定。
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协助好权籍调查和确权昼记发证过程中宅基地相关管理工作,提供城乡规划范围界线等相关资料。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保障、拨付、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负责协助核实农村户箱人口信息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负责协助核实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协助核实农村宅基地是否在河湖划界保护范围内的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结合数据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提供集体建设用地报建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界线、行政区划图、行政村名、街道名称等资料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户籍民警等开展权属调查、审核、户籍认定、房屋年限认定、指界、确认、集中申请、纠纷处理等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履行权利人义务,主动参与确权登记工作。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认真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区政府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或确权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盐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盐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曹 峰 副区长
副组长: 薛慧康 区政府办党组成员
徐志勇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 吴建创 区财政局局长
宁俊杰 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常务副局长
杜登科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 耕 区发改局局长
许俊霞 区民政局局长
邵红福 区住建局局长
王克功 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局长
仝粉娥 区统计局局长
吴英杰 区林业局局长
王杰妮 区水务局局长
王旭祥 区自然资源局主任科员
各有关乡镇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旭祥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