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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人社局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湖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5-21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湖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1 15:48    来源: 区人社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盐政办发〔202123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湖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加快完善征地社保政策,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细则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湖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的通知》(晋人社厅〔2019〕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1.土地承包面积以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以原二轮土地承包时相关原始资料记载予以核算。

2.失地比例=失地面积÷承包面积×100%

3.多批次失地的,本次失地比例=本次失地面积÷承包面积×100%

4.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初审。

(1)由于并户、分户、嫁入、嫁出等原因造成人员变动的,补贴对象以土地补偿公告日当天的在册农村居民为准。

(2)征地获批后,户口迁出的,且在本村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补贴。

5.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保障人数=征地面积÷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镇一策、一村一策”的灵活办法,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具体分配方案,确定补贴对象名单。

第三章 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筹资标准

1.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

2.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或政府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筹资标准为人均筹资标准;对部分失地的,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失地比例。

3.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或政府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筹资标准=本次征地面积÷人均承包地面积×人均筹资标准(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第六条 资金管理

1.属单独选址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属分批次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征地项目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财政局、人社局,由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据实核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不足部分由政府或用地单位补足。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相关程序

第七条 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及费用确定程序:

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后,组织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村(居)委会组织村(居)民小组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经村民小组审核后,报送村(居)委会。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指导被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以下简称《补贴方案》,见附件2) ,《补贴方案》内容严格按表样填写。

3.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由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组织提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村(居)委会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报村(居)委会审核。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据实填写《补贴申请表》。

(3)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方案及补贴申请名单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按照自然资源局听证有关规定和程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听证会。

(5)公示无异议后,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将报审材料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提供以下资料: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査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附公示照片);

5.《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听证会纪要或放弃听证证明、公示结果报告等材料(附以上三项材料的公示照片);

6.被征地农民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7.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征收面积确认表(复印件)。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方案及补贴申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报审材料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缴款凭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报送区人社局。

第十条 区人社局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审核盖章后,相关资料交由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第五章 补贴费用划转与记账

第十一条 项目征地获批后,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函告财政局、人社局,同时提供批复文件、按项目或批次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项目或批次征地情况明细表。由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用地单位或政府据实结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提请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预存款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其利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民,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征地项目未批准的,由原交款单位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人社局通知财政局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账户。

第六章 待遇核算与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叠加发放。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征地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五条 参加不同险种的被征地农民,办理领取待遇时,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需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归集到同一险种后计发。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盐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

1.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填写《调查表》、《补贴方案》、《申请表》、《花名表》、会议记录,并进行初审;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和失地面积的调查、确认及公示等工作。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负责组织人社局、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召开听证会;负责监管被征地村(居)补贴资金的分配等。

3.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确认征收土地的地类;办理土地报批手续;负责告知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

4.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牵头,被征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配合,负责核定征地农户原土地面积,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并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

5.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6.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7.民政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并及时将低保标准调整情况告知人社局。

8.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资料审核、出具初审意见、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社局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社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主管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盐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样表)

2.《盐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样表)

3.《盐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样表)

4.《盐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样表)

5.《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6.放弃听证证明(样本)

7.公示结果报告(样本)


(请点击下方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