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库

[文件名称]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湖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件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07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7日 [状态] :有效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湖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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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盐政办发〔2021〕20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盐湖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运城市盐湖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根据《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盐湖籍现役军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相关优待。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给予5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荣获一等功的,给予2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荣获二等功的,给予8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对荣获三等功的,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对荣获嘉奖和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学员)的,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条  奖励方式

  (一)盐湖籍的现役军人,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以及荣获一等功的,由区委、区政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区人武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实施奖励。

  (二)盐湖籍的现役军人荣获二等功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区人武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实施奖励。

  (三)盐湖籍的现役军人荣获三等功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区人武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实施奖励。

  (四)盐湖籍的现役军人荣获嘉奖和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学员)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奖励,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为其家庭送喜报。

  第五条  奖励依据

  盐湖籍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向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股发出的《喜报》或《通知书》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奖励工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