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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7-21
标  题: 《盐湖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07-21
主 题 词:

《盐湖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21 11:15    来源: 区司法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盐政办发[2020]31号

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合法合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盐湖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盐湖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湖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工作,确保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有序推进,充分发挥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政府专项债券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盐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盐湖区债务限额。

  第四条 区发改局负责做好全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及立项批复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申报、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前期手续审批;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全过程跟踪协调监管工作;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承担主体责任;项目运营单位负责项目资产运营管理,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政府专项债券时,应选择即将施工或在建项目,使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六条 申报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要制定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项目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真实,严禁为发债虚假评估测算或夸大项目预期收入。

  第七条 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

  (一)区委、区政府会议确定实施项目;

  (二)项目实施部门完成初设、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土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评报告等前期手续;

  (三)根据区政府意见,区财政局出具资金承诺书,区发改局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

  (四)按照“项目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原则,由项目实施部门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立项审批依据、项目性质、建设状态、预计施工时间、立项年度、建设期限、项目总概算、项目运行年收入等情况;

  (五)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根据资料情况对项目进行甄选,初步确定政府专项债券申报项目;

  (六)项目实施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资金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将项目联合上报至上级发改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重大项目库;

  (八)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系统内债券年度发行项目库;

  (九)根据上级安排,区财政局上报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需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承担建设期的项目管理任务。

  第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和总工期要求,制定进度计划和进度保障措施,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建立完备的竣工验收制度,及时申报竣工验收,保证项目竣工验收按时完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可依法委托项目实施部门对项目资产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运营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项目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区政府报送经营情况,区政府可根据项目实际运营绩效情况,确定项目是否委托运营方继续运营。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形成的所有资产属于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其权属归成盐湖区政府所有。

  在政府专项债券存续期内,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经营形成的所有收益归属盐湖区政府所有,项目收益用于偿还政府专项债券本息。

  第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项目运营单位严格按照设定的资产运营方式运营管理。在政府专项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项目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或担保。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涉及的所有资金均采取“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其中,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政府专项债券本金、利息和发行费用通过项目自身产生的收益偿还。项目实施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分别开立项目债券资金托管账户和偿债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阶段,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托管账户专门用于政府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项目运营期间所有项目专项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偿债资金账户,偿债资金账户专门用于项目专项收入及项目运营支出费用的接收、存储和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运营单位应按季将项目全部收益从偿债资金账户划转到财政指定账户,且在还本付息日前15天内将应偿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转到财政指定账户,专门用于政府专项债券本金、利息和发行费用偿付。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到位后,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依据区政府批复,区财政局及时拨付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在收到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次月起,应按季向区政府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抄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原则上在当年底前形成实际支出,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应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情况以及项目运营支出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项债券本息及其他费用偿还坚持“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2.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承诺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金。 

第七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后,将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使用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按规定随同预决算公开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项目运营单位应按规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由省财政厅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政府专项债券持有人。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项债券存续期内需要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按规定报区政府并经区人大批准后,逐级上报。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政府专项债券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将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出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范围,按时开展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评估和绩效自评工作,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使用要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决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盐湖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