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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2-09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12-09
主 题 词:

运城市盐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09 00:00    来源: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盐政发〔2019〕12号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运城市盐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盐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良好、维护到位、持续利用,保障农村供水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运城市水务局农村饮水安全有关标准及管理办法文件汇编》《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湖区境内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建立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区水务局作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用事业,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盐湖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水务、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税务、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领导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及时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统筹农村供水用水所需资金,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补贴等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盐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等“三项制度”的完善落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兼任。职责分工:

(一)区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二)区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三)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补贴等财政扶持政策,配合做好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四)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

(五)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六)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卫生监督工作。

(七)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区供电公司:负责优先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实施机井供电设施改造,供电价格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九)乡镇办: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各受益村健全完善运行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明确村级供水管理人员、管护职责、落实管护经费,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三章  农村饮水安全产权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要明晰产权,落实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一)集中供水工程。所覆盖的受益村以村级计量水表为界,村级计量水表以上的输、配水管网及供水构筑物,产权属盐湖区人民政府,由运城市银龙水务有限公司负责代管经营,由区水务局负责业务指导;村级计量水表以下的输、配水管网及供水构筑物,产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受益村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受益村所在乡镇办负责监管。

(二)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受益村负责运行管理,由受益村所在乡镇办负责监管。

(三)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用户所有,由受益村负责,由受益村所在乡镇办负责监管。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健全完善运行管理和财务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管护职责,落实管护费用,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调蓄设施、设备实行封闭管理,须加盖(全封闭)、加锁,责任到人,定期巡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在水资源量允许的条件下,经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三条  委托代管经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管经营方须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受益群众饮水安全。可根据水源条件、当地居民的用水习惯和管理需要,采取全天供水或分片定时供水等方式。

 

第四章  水源保护、水质检测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要加强对饮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对供水点、水源地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责任人。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按照供水水源地保护要求,在水源井周围设置保护标志,并对水源井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管理;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影响水源保护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领导组,各成员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会同水务、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等部门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重点加强水源地周边地区排污设施管理,限制或禁止化肥、农药的使用,以及限制种植养殖,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一)以地表水作为饮水水源的,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不得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弃物,不得设置有害的化学物品仓库;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二)以地下水作为饮水水源的,应掌握区域内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三)以小泉小水作为饮水水源的,应掌握当地的水文气象资料、水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产流补给区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开矿、挖山等破坏水源的行为。

(四)以水窖(旱井、水窖)、蓄水(集雨)池为饮水水源的,10米以内不准建旱厕、粪圈、污水池等。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人为活动造成水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要求和水利部《农村实施

第十八条  与供水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定期检查,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供水运行管理要加强水质检测工作,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根据供水水质管理要求,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做好日常水质检测,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水质检测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型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须安装水表,实行计量收费;新增用水户要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批准,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使用的管材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许可批件;水表须使用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为方便运行管理,降低管理费用,鼓励使用智能水表,在街巷口设立集中表坑,一户一根供水管入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需改装、迁移、拆除的,须按规定上报管理单位批准,并由专业人员实施。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预先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须在积极抢修的同时,采取水车送水等临时应急供水措施。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除分散工程外的所有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合理确定饮水工程的供水价格,鼓励节约用水。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水价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保本微利、从紧控制、衔接邻区水平的原则,通过核算合理确定,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水价中的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规费:按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

(二)燃料及动力费:工程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费的燃料及动力费用。

(三)材料费:供水设施日常维修管理及水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

(四)折旧和大修费:按规定提取的设备折旧费和大修费,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群众投劳折资部分。

(五)管理费: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以及供水工程设施运行人员、维护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和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

(六)其他费用:除上述各项以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明确水费收入的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费管理使用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实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透明度。对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折旧费和大修费等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水费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收取。用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要求供水单位向用水户无偿供水。

第三十一条  水费标准可根据物价指数、供水量及供水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但须报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纳入各乡镇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饮水工程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停水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擅自拆除、改装、迁移供水设施的;

(二)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三)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

(四)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接水窃水或者拒不交纳水费的,由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停水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在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由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直至拆除或关闭。

第三十七条 除法定不可抗拒原因外,饮水工程停止供水时间不得连续超过三天。连续停水超过三天,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设备检修、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停水时,应提前告知用水户停水时间及范围。

第三十八条  饮水工程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造成停水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工程或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盐湖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