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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蒙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12-11 00:00 来源: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运盐政通〔2019〕2号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蒙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蒙西华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已经划定,现将盐湖区境内蒙西华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通告如下:
二、有关要求
(一)蒙西华中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的相关规定。蒙西华中铁路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范围绘制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在铁路沿线设立标桩,市辖各部门及沿线企事业单位、个人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应遵守的《铁路线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特此通告。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