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区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8-06-01 00:00 来源: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安全生产、国资国企、全域旅游、义务教育、城乡规划、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7大民生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
⑴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⑵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⑶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主动公开重点内容:
⑴安全生产
⑵国资国企
⑶全域旅游
⑷义务教育
⑸城乡规划
⑹医疗卫生
⑺环境保护
3、主动公开载体:
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4、主动公开程序:
由我办政务公开办负责公开;各科室、各相关单位获取的政务信息提供给政务公开办。主动公开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应做到: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各单位申请获取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
2、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3、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业务部门进行具体答复并予以公开
5、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6、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7、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三、保密审查制度
1、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安全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简称保密审查)。
2、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3、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4、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5、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秘密的政务信息,应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6、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是属于国家和地方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的;
二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三是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7、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涉及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责任追究制度
1、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2、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分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
一是政务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是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务信息损坏、灭失的;
三是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务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是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是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盐湖区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