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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8-06-01 00:00    来源: 盐湖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本页

一、为做好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三、全区各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均须先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

四、全区各单位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各科室协助分管局领导做好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五、全区各单位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初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政府办信息中心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七、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政府办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九、全区各单位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