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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来源: 发布 时间:2008-05-29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十一五”规划任务的完成,推动盐湖区经济快速发展,鼓励有识之士和人才来我区投资办企业,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鼓励投资领域:精密制造业、新型化工产业、新型材料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产业、中医药产业、旅游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冶金和焦碳产业、社会服务事业。
  第三条 区招商引资领导组指导和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招商办具体承办相关事宜。
  第四条 外来投资,是指从盐湖区境外引进的投资。外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投资者。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税务部门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现行优惠政策用足,用到位,并搞好各项纳税服务。为鼓励来我区新办企业,区政府在该企业上缴的税款留区级部分,按以下规定予以扶持:
  1、对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三年内连续按当年部分20%予以扶持。
  2、对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三年连续按当年部分30%予以扶持。
  3、对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三年内连续按当年部分50%予以扶持。

第三章 “六通一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全球500强,全国百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5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较高的独资企业,可以一次性享受“六通一平”基建费用500万元。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可享受“六通一平”基建费用300万元,企业入驻之后享受50%,其余的50%部分,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按区级财政税收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直至企业上交上级分享部分抵清。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至1.5亿元的外来企业,可享受“六通一平”基建费用160万元,企业入驻之后享受40%,其余的60%部分,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按区级财政税收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直至企业上交上级分享部分抵清。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8000万元的外来企业,可享受“六通一平”基建费用100万元,企业入驻之后享受30%,其余的70%部分,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按区级财政税收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直至企业上交上级分享部分抵清。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外来企业,可享受“六通一平”基建费用20万元,企业入驻之后享受20%,其余的80%部分,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按区级财政税收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直至企业上交上级分享部分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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