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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村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 发布 时间:2009-01-12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试点村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我区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低费率、广覆盖、能转移、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盐湖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村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盐湖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村工作暂行办法》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运 城 市 盐 湖 区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村工作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完善我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适龄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按照低费率、广覆盖、能转移、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发展实施。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其下属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18—59周岁农村居民。
首批参保以全区各乡(镇、办)为单位,安邑、北相、解州选择3—4个村,其余选择1—2个村,由乡镇选择经济发达、发展稳定的村进行试点。同时选拔精通业务,敬业奉献,吃苦耐劳的村级经办员一名。
第五条    乡(镇)和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农民工、私立学校教师、农村幼儿园教师、行政事业单位招聘的非城镇居民,按运盐政办发[2008]43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

第三章  保费筹集方式、办法和标准

第六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度补贴”的筹资方式。
第七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采取一次性缴费、年缴、季缴、月缴等方式。年缴费必须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到区农保中心缴纳。
第八条  一次性缴费最低标准为10000元,上无封顶线。
18—50周岁均实行按月、季、年缴费,标准为月缴费50—100元,上无封顶线。
50—59周岁均实行一次性缴费,超过部分由参保人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

第四章  补贴范围和比例

第九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贴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全区新农村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参保农民实施补贴,然后每年增加50—70个村逐步推进,用四年时间对全区范围内所有参保农民进行补贴。
第十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贴比例为:个人缴费总额的10%,每个参保农民达到领取年龄累计补贴最高封顶为5000元(特殊人群最高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