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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九不准”的决定来源: 发布 时间:2008-12-17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发展环境,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作出如下“九不准”决定:
    一、不准对区委区政府有关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推诿不执行,要不打折扣落到实处。
    二、不准对企业办事无故拖延、有意刁难,严格遵守首问责任制,超时必究。
    三、除环保、安监部门外,所有单位检查必须严格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不准对企业私下检查、重复检查。
    四、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违规裁量。
    五、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准提出要企业老板亲自接待、要求企业停止生产接受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无理要求。
    六、不准向企业吃拿卡要,以及无偿借用企业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团,本单位的消费支出在企业报销等变相吃拿卡要。
   七、不准将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协会学会办理,以及在办理公务过程中搞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八、不准滥发证、滥评比,向企业强拉广告、赞助、捐款。
   九、对企业反映的影响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不准拖延不办,必须抓紧解决,不得对企业进行打击报复。
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不得提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要追究单位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